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的管理,規范考核行為,建立公平、公開、公正和競爭有序的考核中介服務體系,提高考核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09〕1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的機構、考核人員從事職務考核活動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考核監督管理。
第三條 考核機構實行備案制度。從事標準化考核的機構應到省安全監管局備案,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分為三級。
一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
二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
三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二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可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二級和三級考評工作。
第六條 三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可以在轄區內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三級考評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和備案程序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二、三級考核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或獨立法人企業;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二級考核機構有不少于10名、三級考核機構有不少于6名具有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考評員資質的人員,其中專職考評員不少于3名;
(四)有保證達標考核工作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八條 備案材料和程序
(一)二級考核機構備案提供如下資料:
1.吉林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備案表(見附件)一式兩份;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兩份;
3.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或租用合同等)及復印件兩份;
4.辦公設備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如發票等)兩份;
5.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及復印件兩份;
6.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復印件兩份。
二級考核機構到省安全監管局危化處和規劃處備案。
(二)三級考核機構備案提供如下資料:
1.吉林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備案表(見附件)一式兩份;
2.市(州)安全監管局確認文件一式兩份
3.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兩份;
4.固定辦公場所證明材料(產權證或租用合同等)及復印件兩份;
5.辦公設備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如發票等)兩份;
6.考評員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及復印件兩份;
7.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復印件兩份。
三級考核機構備案部門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第九條 二、三級考核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省安全監管局變更備案手續: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考核人員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三章 考核機構和考核人員
第十條 考核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考核工作,如實反映所考核的安全事項,并對考核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考核機構必須在批準的考核范圍內開展評價業務,承擔考核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考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二級考核機構從事安全標準化考核工作暫不收費,鼓勵市(州)政府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三級考核工作給予財政支持,具體政策由地方自己確定。
第十三條 考核機構及其考核人員在從事考核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考核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及其考核人員應當接受省安全監管局組織的考核,并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不得拒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二級、三級考核機構及考核人員應當每半年對考核情況進行總結,報主管安全監管局和省安全監管局備案。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積極提高技術力量和裝備水平,制定規范考核的的各項制度,落實考核人員工作責任和職業操守,保證考核質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考核機構和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考核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考核機構攤派,不得在考核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在轄區內開展考評活動的考核機構及其考核人員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考核企業征求意見、對考核文件進行抽查等方式,加強對考核機構的監督管理,但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考核機構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舉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對考核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按《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已經批準的二、三級考核機構,按本辦法補辦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