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的通知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設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南京、泰州市建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我廳制定了《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并經2004年3月8日廳第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附件: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
江蘇省建設廳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
江蘇省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防范,及時做好安全事故發生后的救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應當編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條 各市、縣(市)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的管理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建筑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工程承包單位編制。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編制。實行聯合承包的,由承包各方共同編制。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含規模、結構類型、工程開工、竣工日期;
(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部基本情況。含項目經理、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等姓名、證書號碼等;
(三)施工現場安全事故救護組織。包括具體責任人的職務、聯系電話等;
(四)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
(五)安全事故救護單位。包括建設工程所在市、縣醫療救護中心、醫院的名稱、電話,行駛路線等。
第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作為安全報監的附件材料報工程所在地市、縣(市)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的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告知現場施工作業人員。施工期間,其內容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