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企事業單位:
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依據《鎮江市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鎮政辦發〔2006〕164號)文件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為加快關閉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實現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諧發展的目標,通過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依法關閉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以進一步優化生產力布局,提升企業競爭力,提高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質量。
關閉違法違規化工生產企業,必須堅持依法關閉、轄市區政府負總責、企業是責任主體的原則。
二、明確關閉企業條件
(一)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規定,需要依法關閉的:
1.《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中明確規定應當關停的;
2.超過江蘇省《化工行業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或環保設施不配套、運轉不正常,在三個月的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
3.鎮政辦發〔2006〕164號文件實施之日前,已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化工企業在規定期限內仍無法完成治理任務的;
4.在居民集中區附近排放惡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氣體,群眾長期信訪、集訪,短期內無法解決的;
5.發生重大環境事件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社會影響的;
6.危險廢物不能自行安全處置又未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造成環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的;
8.其他依法應當停產或關閉的。
(二)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需要依法關閉的:
1.逾期未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2.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3.發生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5.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因生產條件發生變化已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一律停止生產、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內拒不整改、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
6.其他依法應當停產或關閉的。
(三)違反產業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質量監督等相關規定,需要依法關閉的:
1.生產設備、產品不符合產業政策規定需要淘汰的;
2.未取得工商登記注冊的化工生產企業;
3.實施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但未在規定期限內領證的化工生產企業;
4.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許可證的化工生產企業;
5.存在相關問題,經限期整改仍不達標或未整改的化工生產企業。
三、操作程序及進度安排
對列入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由市及各轄市區職能部門進行審核確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范圍內的化工生產企業,授權京口區政府、潤州區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具體為:
1.各轄市區、鎮江新區化治辦組織經貿、環保、安監、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研究,提出擬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名單,報同級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同意后,上報市化治辦。
2.市化治辦牽頭,會同市環保、安監、質監、發改、國土、工商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各轄市區、鎮江新區上報的關閉企業名單進行會審,形成全市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名單,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3.各轄市區、鎮江新區化治辦依據市政府審定的關閉企業名單,在10月中旬前指導督促關閉企業制訂關閉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4.自10月下旬起,各轄市區政府和市有關職能部門,對應關閉企業實施關閉,工商部門及時注銷、吊銷或變更工商營業執照,供電、供水部門及時切斷生產用電、生產用水,企業及時妥善處置原輔材料、產成品、在制品,拆除化工生產設備,做好債權債務清理、職工安置等善后工作。
5.自12月上旬起,市政府組織開展已關閉企業的檢查驗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開展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而采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我市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提升產業發展層次的內在要求,也是改善人民生存環境,提高生產、生活質量的德政工程。各轄市區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及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從講政治的高度,進一步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把全市化工行業專項整治工作不斷推向深入。
2.合力攻堅。各轄市區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對本地區化工生產企業專項整治工作負總責。市及各轄市區、鎮江新區化治辦應切實發揮好牽頭協調作用,進一步完善組織體系,強化檢查指導,按照進度要求,細化工作方案,實行掛圖作戰,確保化工生產企業依法關閉工作有序進行。各級安監、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行為的嚴格監管,發改、經貿等經濟主管部門要監督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紀檢監察部門加強督查,確保各轄市區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行政、履行職責,工商部門要及時注銷、吊銷或變更被關閉企業的營業執照。應關閉的化工生產企業要切實履行安全、環保主體責任,在企業所在地的政府指導下,積極做好企業關閉的各項工作。
3.加強宣傳。各級宣傳部門要根據全市化工生產企業關閉進度安排,研究制定相應的宣傳報道方案,組織、協調各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強化輿論引導,大力營造全社會關注化工整治、支持化工整治的濃厚氛圍。化治辦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及時編印“專項整治工作簡報”。重要信息及時上報,并通報各轄市區及相關單位。
4.強化督查。建立全市化工生產企業關閉工作督查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各地企業關閉進展情況。重大情況及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并通報各轄市區黨委、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對組織有力、企業關閉工作平穩有序的地區和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行動不力、效果不佳、有關問題處置不當引起不良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