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
和“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落實《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第181號令)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I55號)的要求,提高建設工程項目本質安全度,促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前移,規范安全預評價工作,我局制定了《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 "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建設工程項目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和引進的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項目")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全技術標準,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安全設施投資應納入建設工程項目概算。
第四條 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在初步設計過程中必須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及工會組織參加。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以下簡稱 "安全預評價")。
1、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2、化學危險品生產、儲存建設工程項目;
3、屬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規定的火災危險性生產類別為甲類的建設工程項目;
4、屬于原勞動部頒布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中規定的爆炸危險場所等級為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工程項目;
5、大量生產或使用《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規定的I級、II級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工程項目;
6、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量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工程項目;
7、其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危險、危害因素大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和" 三同時"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并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省級以上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
省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一級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縣(市、 區)一級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
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縣(市、區)和省轄市負責管理的安全預評價和"三 同時"工作,接受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從事安全預評價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取得《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單位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國家認可的中介機構和外省的有資質中介機構,必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在江蘇省境內從事安全預評價業務。嚴禁具備預評價資質的中介機構將預評價資質轉借他人或將承接的預評價合同轉包給無資質或資質不符的單位和個人。 第八條 中介機構必須根據其資質等級在其資質范圍內從事相應的安全預評價工作。嚴禁超越資質范圍承接安全預評價業務。
投資總額在20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的編制人員至少有 5名以上國家注冊的安全預評價師。 投資總額在 5000-20000萬元人民幣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的編制人員至少有 3名以上國家注冊的安全預評價師。
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的編制人員至少有 1名以上國家注冊的安全預評價師;其中,投資總額在1000萬元以下且危險程度較低的建設工程項目,可采用《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表》(見附件一,另發)的方法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將安全預評價費用列入工程預算,保證安全預評價的實施。建設單位可通過競爭方式自主選擇中介機構。
通過審批或備案的中介機構在江蘇省境內均可以開展安全預評價工作,但必須確保評價質量,并有序參與安全預評價競爭。
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實行安全預評價招標制。安全預評價招標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介機構安全預評價的收費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允許任意提價或相互壓價。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編制的某項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或報告書經兩次專家評審不能通過的,取消其對該項目的評價資格;在證書有效期內,中介機構編制的安全預評價大綱或報告書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專家評審不合格的,一年內該中介機構不得在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預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 安全預評價工作應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前完成。必須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定性、定量地分析、計算和預測該建設工程項目潛在的危險性與危害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確的對策措施,防止在建設中留下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時,應編制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和編寫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并附其機構資質、編制人員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大綱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預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建設工程項目概況;
(三)安全預評價的范圍和單元;
(四)安全預評價的主要方法;
(五)主要職業危險和危害因素 ;
(六)安全技術措施和主要對策;
(七)安全預評價的工作進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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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預評價的主要依據;
(二)建設工程項目概況;
(三)安全預評價的主要方法;
(四)定性、定量地分析和計算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設施等方面潛在的主要職業危險和危害因素;
(五)預測主要職業危險和危害的風險,列舉歷史上同類典型危險和危害因素的事故教訓;
(六)重要的計算過程與相關圖表和必要的附件;
(七)安全預評價結論性意見,包括改進意見及對策措施建議;
(八)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要求的事項。
第十六條 對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實行評審制。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編制完成后,必須由中介機構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方可組織專家評審會。
安全預評價評審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進行。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評審通過后,由組織評審單位按照專家評審意見給中介機構出具《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評審意見書》(見附件二)。
安全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及專家評審意見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評審或沒有《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評審意見書》的預評價大綱和報告書,一律視為無效。
第十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逐步建立安全預評價評審專家庫。專家庫中的專家應能滿足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安全預評價的需要。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應在專家庫中根據預評價工作的專業需要隨機抽選,不得指定;參與評審的專家與評價單位或建設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確保評審意見的客觀公正。各級預評價評審專家庫成員名單須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每次評審時參與安全預評價的專家組成員不得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家不得少于3名,并推選出專家組組長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工作。評審專家應對大綱或報告書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在評審意見上簽字。每位專家必須對評審意見負責。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和委托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初步設計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并依據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書編制《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編寫提要見附件三)。
建設單位在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時,必須提前30天將《勞動安全衛生專篇》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進行審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預評價報告中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在初步設計的落實情況提出對《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的審查意見。
初步設計方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見附件四)。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的要求組織施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提前30天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提交《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專題報告》(《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專題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專題報告》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驗收。
對預驗收中提出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應在竣工驗收前進行整改,并將情況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江蘇省建設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衛生竣工驗收審批表》(見附件六)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而未進行,就擅自投產的建設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補做安全評價;并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三同時"負全面責任,因安全預評價或"三同時"未按規定要求進行而造成責任事故的,可依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要認真貫徹 "誰評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履行職責。對預評價報告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造成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中介機構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安全預評價評審的專家沒有客觀、公正地出具評審意見,因此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可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參評專家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第三方安全預評價評審機構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評審組應按照"誰評審,誰負責"的原則,嚴把安全預評價報告審查關。由于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審查把關不嚴,造成責任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經濟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系指在縣(市、區)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立項或一次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