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頒布《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標準化管理工作,促進集團公司實現規范管理、依法治企,現將《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予以頒布,請各單位貫徹實施。
附件: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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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標準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企業標準化是企業科學、規范管理的基礎。為加強山東電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標準化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促進技術進步,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化工作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實施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和發布公司企業標準,并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貫徹上級有關標準化工作方針和要求,指導、推動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第三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納入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計劃。
第四條 電力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的標準:
(一)電力工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和驗收;
(二)電力設備及系統運行、檢修、試驗和維護;
(三)電力行業產品制造、組裝、檢測和質量保證;
(四)電力設備、材料、原料、燃料、工質、裝置儀表的試驗、測量、監督、質量評定和訂貨技術條件;
(五)電力行業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技術條件;
(六)電力建設和生產的勞動保護、安全;
(七)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
(八)電力工業計算機應用與信息技術;
(九)電力調度自動化、通信和網絡;
(十)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技術術語、符號、代碼和制圖方法;
(十一)電能質量;
(十二)電力工業計量器具檢定;
(十三)電力行業其他有關標準。
第五條 企業標準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制定的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標準;
(四)設計、采購、工藝、工裝、半成品技術標準和方法標準;
(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第六條 公司技術標準:
是對公司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所制定的標準,包括技術規定、技術規范、技術要求、技術條件、技術規程、技術導則等。
第七條 國際標準、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和公司標準是公司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技術依據。
第八條 標準化工作應當及時收集、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結合公司實際適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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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標準管理
第九條 公司標準化管理內容主要為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科教部是公司標準化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上級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公司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實施電力標準,并對電力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歸口管理公司企業標準編號;
(四)組織制定、修訂、頒布和實施公司技術標準;
(五)負責有關管理標準(包括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國際、國家以及國家電網公司管理標準體系,本企業管理標準體系)、工作標準的引入、編制、實施和監督審核;
(六)負責公司所屬單位企業標準的備案,歸口管理標準成果,負責標準成果申報;
(七)組織和參加有關標準化交流、培訓、服務等工作;
(八)組織落實上級部門委托的有關標準編制任務。
第十條 公司所屬單位的管理標準、工作標準可納入企業系統化的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基建、生產、安全、營銷、調度、信息通訊、物資設備等部門具體負責相關專業電力技術標準的管理、貫徹、實施和監督。
第十二條 公司所屬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和管理需要明確標準化工作管理機構、人員,貫徹公司標準化要求,促進本企業標準化工作。每年11月底以前應向公司標準化管理部門提交本企業本年度標準化工作總結和下一年標準化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 公司設立標準化領導小組和專業委員會。領導小組的職責是審議公司標準化方針政策、規劃計劃,審查批準公司企業標準,組織對引進技術和設備進行標準化審查。專業委員會職責是負責標準化有關問題研究、企業標準的技術審查、提出標準化工作建議,其成員由電力生產、技術、管理等領域專家和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公司建立標準信息情報網絡,網絡中心設在公司科研單位(山東電力研究院),公司所屬單位均為標準信息情報網成員單位,并應明確本單位標準化信息情報負責人。網絡中心負責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標準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換和應用,并定期向公司標準化管理部門匯報工作開展情況。
第三章 標準制定
第十五條 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在符合第一章第五條的情況下,可制定適合本企業的標準。并應于每年11月底以前向公司提出下一年度企業標準的制定、修訂項目計劃。
第十六條 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準、發布,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序是:編制計劃項目建議、計劃審批、編寫并形成送審稿、審查并完成報批稿、標準審定、編號和批準發布。
第十八條 企業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國家標準GB l《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為3-5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應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企業管理體制、組織機構變更后,應及時對管理標準、工作標準進行審查或修訂。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所屬單位受委托或申請編制國家標準、電力標準,應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編制。
第四章 標準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公司及所屬單位應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標準一經采用,應嚴格執行。
企業不得無標準作業。
第二十二條 企業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都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三條 企業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貫徹標準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追究工作責任;對違反標準規定,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等嚴重后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科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