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根據《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井工開采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中各類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井工開采非煤礦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礦井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或數量不能滿足安全規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設備配備不齊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實的。
(三)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向井下直接供電的。
(四)提升設備未按規定定期檢測檢驗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或井下風速、風量、風質不能滿足安全規程要求的。
(六)超層、越界開采或擅自開采保安礦柱、巖柱的。
(七)存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檢測儀器的數量、頻次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庫或臨時發放點的炸藥、雷管儲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九)壓風設備壓力表、安全閥、斷油(水)保護裝置及溫度保護裝置等不齊全可靠的。
(十)礦井圖紙、資料與實際嚴重不符的。
(十一)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四條井工開采非煤礦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隱患:
(一)不具備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井底車場周圍未設置防水閘門的。
(三)大面積采空區(大于2000m2)其地面有村莊等建筑物或威脅井下作業人員超過10人以上的。
(四)額定乘載人數10人以上的提升設備其防墜、防過卷、制動等安全保護裝置不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庫未有單獨通風風流或回風風流未直接進入礦井回風巷道內的。
(六)井口標高低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特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五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計算藥量大和危險性大的廠房或庫房沒有設置在廠區邊緣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處的。
(二)同時生產煙花和爆竹產品的企業,沒有分別建立獨立的煙花生產線和爆竹生產線而混用生產廠房的。
(三)危險品生產廠房或危險品倉庫與鄰近廠房、倉庫、值班室等建筑物的內部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要求的。
(四)應當設置防護屏障的A級建筑物或危險場所沒有設置防護屏障或防護屏障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五)煙花生產企業沒有根據生產需要設立固定的禮花彈和亮珠曬場的。
(六)不使用禮花彈曬場,而是在生產廠房門前或其他地方就近晾曬禮花彈半成品的。
(七)在危險品儲存倉庫內混存A3級和C級煙花爆竹產品或混存成品、半成品和原料藥物的。
(八)面積小于20平方米的A級建筑物和面積小于300平方米的C級建筑物耐火等級達不到三級以上標準的;面積大于20平方米的A級建筑物和面積大于300平方米的C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達不到二級以上標準的。
(九)A、C級廠房的門、安全窗的設置或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十)危險品儲存倉庫安全出口的設置或數量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十一)在A、C級廠房或危險品儲存倉庫內部以及周邊安全距離范圍內用火爐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十二)有1KV至10KV的室外架空輸電線路跨越A、C級建筑物或線路軸線與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足50米、與C級建筑的距離不足電線桿高度的1.5倍的。
(十三)有380/220V及以下的室外架空輸電線路跨越A、C級建筑物或線路軸線與生產儲存煙火藥和黑火藥的A級建筑物的距離不足50米、與其它A、C級建筑的距離不足電線桿高度的1.5倍的;
(十四)用于加工藥物或與藥物接觸的設備和工具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十五)消防水泵、消防水、滅火器、消防沙等消防設施配備嚴重不足的。
(十六)危險性建筑物和危險場所無防雷、防靜電設施或設置不符合規范要求的。
(十七)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大事故隱患:
(一)工廠或儲存倉庫地址已不符合城鎮規劃要求的。
(二)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銷毀場和燃放試驗場與外部周邊的居民點、學校、工業區、旅游區重點建筑物、鐵路和公路運輸線、高壓輸電線等生產生活設施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
(三)非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生產區、危險品總倉庫區、燃放試驗場、辦公生活區沒有分別設置或相互間內部安全距離不足的。
(四)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工廠設計方案規定的生產廠房、危險品儲存倉庫等的功能和用途的。
(五)存在嚴重超定員、超藥量、超范圍生產和危險品儲存倉庫超藥量儲存現象的。
(六)使用國家嚴格禁止的違禁藥物生產煙花爆竹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特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生產裝置,倉庫、罐區等儲存設施,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區、廠外道路、相鄰工礦企業生產儲存設施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生產裝置、儲存設施、輔助生產裝置、公用工程設施、運輸裝卸設施、電力線路、辦公生活區等,相互之間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車間、儲存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或與員工宿舍的安全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和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內設置休息室和非生產直接需要的辦公室的。
(五)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生產或使用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未按規定設置可燃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未按規定設置有毒氣體監測報警裝置的。
(七)易燃易爆和有毒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通風設施的;未按規定和生產工藝要求設置必要的自動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的。
(八)建構筑物的耐火等級、泄壓面積、安全疏散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倉庫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安全疏散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九)危險化學品的貯存不符合《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15603)等規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物品露天貯存的;或在潮濕、易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的;
2、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未隔離貯存的;
3、易燃氣體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的;
4、助燃氣體氧氣與油脂類物質混合貯存的;
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與氧化劑混合貯存的;
6、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未單獨存放的。
(十)甲、乙類液體儲罐區未按規定要求設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強度、以及與儲罐的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罐區布置(罐區總容量、罐間距、罐排數、罐區間距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罐區的專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內,或專用泵(或泵房)和裝卸設施與罐區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十一)甲B、乙類液體固定頂罐未按要求設置阻火器和呼吸閥的;甲B、乙類液體為噴濺式卸車(進液)方式或進液管伸至罐底的距離不足的。
(十二)液氨、液氯生產、儲存、裝卸區無泄漏后的吸收、破壞措施的;液氨、液氯儲罐未按規定設置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的;液氨、液氯儲罐與罐車之間的裝卸管線上未設置止回閥和緊急切斷閥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裝車裝置未按要求設置防超裝裝置的;液氨、液氯的裝卸軟管未按規定配置并定期檢測和更換的;硫酸、硝酸等強腐蝕性介質儲罐未按規定設置防護圍堰的。
(十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鍋爐等特種設備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超期未檢或未按檢驗要求檢修(停用)的。
(十四)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鍋爐的壓力表、安全閥超期未檢,防爆膜未定期更換的。
(十五)使用非法制造的壓力容器、鍋爐等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的。
(十六)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的電力裝置(電機、燈具、開關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級(類別、級別、組別)及線路敷設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十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區域內生產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車間辦公室、更衣室等生產輔助房間的電氣設備達不到防爆要求的。
(十八)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區、倉儲裝卸區的廠房、庫房、設備、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防雷設施,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并符合要求的。
(十九)易燃易爆場所的設備、管線等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靜電接地設施;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未設置靜電專用接地線,或未按規定進行檢測并符合要求的。
(二十)未按規定設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滅火系統的;未按標準規定配置消防雙電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十一)生產裝置區、儲罐區、倉庫未按規定設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噴淋滅火系統的,或未按規定設置小型滅火器材,或滅火器材的種類、數量及設置方式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十二)廠區內的消防道路(環行通道或回車場地、道路寬度、凈空高度、轉彎半徑)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十三)存在其他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隱患:
(一)生產或使用光氣、氰化氫等劇毒物質(氣態或蒸汽)的生產裝置,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廠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質罐區、液化烴罐區、甲類易燃液體罐區,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與周邊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廠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間距不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烴儲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證、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
(四)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質罐區、液化烴罐區、甲類易燃液體罐區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壓設備(介質為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管道,未按規定設置防雷、防靜電設施,或未按規定定期檢測及檢測不合格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導致特大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的。
第九條各級安監部門在安全生產檢查和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自查中發現依據本辦法確認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按照《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