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泰安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泰安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確保重大危險源處于可控、在控狀態,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重大危險源管理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并對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搬運、使用、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
第四條 根據有關規定,重大危險源范圍主要包括以下種類: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場所、庫區、貯罐區、貯罐;?
(二)符合規定條件的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
(三)井工開采煤礦、非煤礦山;?
(四)尾礦庫;?
(五)其他重大危險源。?
危險化學品類重大危險源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0)進行辨識,其他種類的重大危險源的具體標準條件,由市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六條 存有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運行:
(一)加強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檢測監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排專人負責重大危險源的經常巡檢、登記、建檔、檢測、監控工作;?
(二)每月至少一次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和運行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并做好檢查紀錄;
(三)每年至少一次或按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檢測檢驗,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檔案;?
(四)必須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控。創造條件逐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電子實時監控,并將監控信息與所在地縣級及以上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信息網絡系統聯網;?
(五)對重大危險源相關從業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的正確應急處置措施;?
(六)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主要包括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主要危害和正確的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七)針對重大危險源制定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報送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備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八)將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時的危害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
第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正式建設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危險源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
(二)重大危險源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重大危險源的影響。?
安全條件論證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應當建在政府規劃的區域,與居民區、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對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需要拆除或者搬遷的,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規劃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九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治理排除,難以立即排除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整改計劃,明確所需的人力、財力、物資和時間;在整改前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如不能保證生產安全,生產經營單位應暫時撤出危險區域內的作業人員,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章 政府及部門監管職責
第十條 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對管轄領域或區域內重大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檢測、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等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依法給予罰款處罰。?
第十一條 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無法保證生產安全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難以立即整改的,應限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監控措施。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舉報。?
有關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