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
為規范、指導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明確審查重點,保證審查質量,把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準入關,省安監局組織制訂了《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試行)》(以下簡稱《審查要點》),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學習領會《審查要點》。各級安監部門要組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認真學習國家及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有關規定和《審查要點》的內容要求,全面了解《審查要點》所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有關規定,進一步提高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水平,確保安全審查工作質量。
二、嚴格貫徹執行《審查要點》。各級安監部門要按照《審查要點》規定的審查內容、方式和專家組成人員等要求,嚴格審查,嚴格把關。在建設單位提交安全審查的申請資料后,要及時指派有關人員進行預審查,把好建設項目安全準入的基本條件;在預審查符合要求后,要及時指派有關人員或組織專家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確保建設項目安全準入的條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
三、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要將《審查要點》規定的主要審查內容,作為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管的重點,加強對建設項目選址及周邊安全間距、平面布置、主要技術和工藝或者方式、主要裝置和設備設施、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措施等關鍵環節和重要事項的監督檢查,加大對安全審查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跟蹤督查力度,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從源頭上杜絕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項目投入生產。
各市、縣(市、區)安監局、各有關單位及化工安全專家在《審查要點》試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其修改意見和理由,請及時函告省安監局危化處。
聯系人:范長華,李冰
聯系電話(傳真):0531-81792208,81792205
電子郵箱:whc80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試行)
一、總體要求
(一)為規范、指導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明確審查內容,保證審查質量,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魯安監發[2008]2號,以下簡稱《意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255號,以下簡稱《細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225號,以下簡稱《目錄》、《導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要點。
(二)省安監局及各市、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或接受委托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應遵守本要點,《山東省工業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13號)規定的化工行業重大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工作可參照本要點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安監總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內容包括:省安監局《意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審查時需要有關單位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建設項目現場。
(四)參加安全審查的人員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及所在地安監部門的工作人員等;除部分變更審查和存在問題整改情況復查等內容相對單一的審查事項外,還應邀請熟悉建設項目涉及的不同專業且具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實踐經驗的專家協助審查,專家組成人員一般不得少于3人,其中,建設項目規模較大、危險程度較高和工藝路線復雜的不得少于5人,所邀請的專家不得與項目的建設、評價、設計等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
參加安全審查的單位應當包括:在設立安全審查階段,要通知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論證、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評價單位協助審查;在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階段,要通知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單位協助審查;在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階段,要通知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設計、施工和監理(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等單位協助審查。
(五)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一般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集中審查的方式;對于國內首次建設項目、大型聯合項目、選址在人口相對密集區域和專家提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項目,要組織有關人員和專家赴建設項目現場核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采取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到建設項目現場集中審查的方式。
(六)安全審查應當堅持“科學、客觀、求實、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參加審查的有關人員要保守國家秘密和建設單位的商業秘密。
二、設立安全審查
(一)預審查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安全審查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規劃許可文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安全評價報告是否由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編制,安全許可管理分類確認書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規定。
2、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是否選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
3、建設項目是否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是否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4、安全評價的范圍是否與建設項目的相關內容一致,是否包括依托現有企業的生產、儲存條件。
5、建設項目是否屬于本級安監部門的審查范圍,是否有上級安監部門的審查工作委托書。
(二)安全條件論證
1、對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以及建設項目發生爆炸、火災、中毒事故可能影響的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調查分析是否全面、準確,對二者之間的相互影響是否論證充分。
2、當地的自然條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震、潮汐、氣象等)對建設項目的影響分析是否充分。
(三)選址及總平面布置
1、廠址選擇、周邊環境及安全防護距離、當地自然條件,是否調查分析全面、清楚并符合實際,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行業準入條件的要求,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標準規定。
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八類場所、區域”的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總平面布置情況(如:功能分區,生產裝置、設備、設施、倉庫、罐區、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道路及出入口等的位置和豎向布置等)是否全面、詳細。
4、總平面布置是否結合所在地的自然條件和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了合理性分析,主要裝置和設備設施與上下游生產裝置的關系是否明確,是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5、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等標準規定。
6、總平面布置中主要建構筑物、裝置、設施等相互間距是否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標準規定。
7、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并符合深度要求。圖簽是否有相關人員簽字、有風玫瑰圖或指北針,坐標或間距等是否標注清楚、準確。
(四)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
1、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的來源和裝置、設備、設施是否確定,介紹是否包括主要反應方程式、主要工藝操作參數、工藝流程簡圖、物料平衡等內容。
2、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是否與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水平進行了對比(工藝技術方案的可靠性和成熟性,工藝操作難易程度,自控水平等),對比結果是否合理可行。國內首創的建設項目,是否提供中試或工業化試驗的鑒定報告,是否組織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工程設計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論證其安全運行情況。
3、主要裝置、設備和設施特別是主要特種設備是否明確其名稱、規格型號、材質、數量等情況,是否與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過程相匹配。
4、結合已建成的同類建設項目及其生產運行情況,分析確定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對國內首次采用新技術、工藝的建設項目的工藝安全性分析,除選擇其它安全評價方法外,盡可能選擇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法進行(HAZOP)。
5、是否存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自動控制及安全聯鎖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要求(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魯安監發[2008]149號、魯安監發[2009]108號等)。
(五)配套和輔助工程
1、配套和輔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凈下水”)、供配電、供汽(氣)、供冷、脫鹽水、消防、防雷防靜電、通風等配套和輔助工程的能力、來源等是否全面、完整,能否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2、主要原輔材料和產品(包括產品、中間產品)的名稱、數量(用量)、運輸量、儲存情況(儲存方式、規模、時間)、裝卸設施等以及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是否明確,能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3、依托現有企業生產、儲存條件的建設項目,相關的依托內容是否明確、滿足要求。
4、污水處理系統特別是撲救重特大事故消防污染水的貯存和處置系統能否滿足安全環保要求。
(六)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1、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類別、理化性能指標和相關數據是否齊全,有無數據和信息來源。是否列表說明閃點、沸點、爆炸極限、密度、火災危險類別、毒物等級、接觸限值等主要數據。
2、是否辨識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過程中,可能造成爆炸、火災、中毒、灼燙事故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作業人員傷亡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分布,分析是否全面、準確,分布情況是否明確。
3、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建設項目的固有危險、有害程度,是否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風險程度,分析和預測是否準確;是否確定了重大危險源,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析是否全面、準確。
4、是否調查分析與建設項目同樣或者同類生產技術、工藝、裝置(設施)在生產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案例的后果和原因。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1、提出的安全對策與建議是否全面,能否涵蓋建設項目的選址,擬選擇的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擬為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過程配套和輔助工程,建設項目中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布局,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設備,安全管理對策措施,其它安全對策措施等幾個方面。
2、安全對策與建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
3、安全對策與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八)結論
是否簡要列出建設項目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評價結果,是否指出建設項目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是否明確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是否明確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對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設項目從安全生產角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建成或實施后能否安全運行。
三、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一)預審查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有效期限2年),安全設施設計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
2、建設項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發生變化;是否變更項目建設地址;是否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平面布置;是否變更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量是否超出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
3、建設項目設計范圍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的范圍一致,是否分步設計、分期建設。
(二)建設項目概況
1、建設項目的地理位置、選址及其周邊環境的文字說明、圖、表是否齊全、清楚;選址是否與設立審查階段的選址相一致,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規定。
2、對建設項目的產品方案、主要工藝技術和裝置、設備設施等情況的概述是否全面、準確,工藝流程介紹是否詳細(包括文字描述、化學反應方程式、副反應、吸熱放熱情況等)。
3、是否對建設項目采用的主要技術、工藝(包括:工藝技術方案,工藝操作參數,工藝操作難易程度,水、電、汽、風消耗,自控水平等),與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水平進行了對比,對比結果是否可行。是否對建設項目選用的技術、工藝的安全性進行了分析。國內首創的建設項目,是否提供中試或工業化試驗的鑒定報告,是否組織工藝技術、設備設施、工程設計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論證其安全運行情況。
4、是否明確建設項目的占地面積、生產和儲存規模、運輸量、貯存天數等,能否滿足安全生產要求;是否明確主要原料、輔料、產品、中間產品、副產品的名稱、數量等。
5、工藝流程和主要裝置、設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產裝置的關系是否描述準確、全面,總平面布置中各功能分區設計是否合理,按照廠區地形、風向、上下游關系布置的合理性,防爆區劃分、安全防火間距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
是否列表說明總平面布置內各建(構)筑物、裝置、設施等相互間的設計距離及其與法規、標準的符合性。
6、建設項目配套和輔助工程,如:土建、供排水(包括“清凈下水”)、供配電、供汽(氣)、供冷、脫鹽水、消防、防雷防靜電、通風等工程的能力、來源等,是否完整并滿足要求;特別是涉及到項目安全保障的工程,其供應是否安全可靠;不在設計范圍內需依托企業原有裝置、設施的內容,能否滿足建設項目的安全要求。
7、主要裝置(設備)和設施的名稱、型號(或規格)、材質、數量是否設計齊全;是否提供了特種設備及主要安全附件一覽表并全面、清晰;是否對選用的主要裝置、設施的安全性進行了分析,分析結果是否表明安全可靠;是否存在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是否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了相關設計并達到規定要求。
(三)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1、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類別、理化性能指標和相關數據是否齊全,有無數據和信息來源。是否列表說明閃點、沸點、爆炸極限、密度、火災危險類別、毒物等級、接觸限值等主要數據。
2、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是否全面、正確,是否列表明確危險、有害因素分布情況,是否明確工藝條件發生變化(或異常情況)時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以及防范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固有危險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是否全面,計算結果是否正確;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產生的最大污水數量的預測是否準確。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1、是否明確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包括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引用的和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補充的)每項安全對策與建議的落實情況。
2、是否說明未落實或者部分落實的每項安全對策與建議的論證情況或者理由,論證情況或理由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1、是否詳細列出設計中所采用(取)的全部安全設施和措施,是否符合《目錄》要求。
2、每個安全設施是否符合或者高于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設計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明確借鑒國內外同類建設項目所采取(用)的安全設施情況。
3、是否具有建筑工程中防火分區、結構型式、耐火等級、泄壓面積、抗震設防、通排風、疏散通道以及其它方面安全措施的設計內容。
(六)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對應急救援組織設置及人員配備、消防隊伍的依托或建設、救援器材及消防器材的配備、應急救援措施的介紹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符合項目實際。
(七)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建議的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責、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及其條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
(八)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建設項目總投資、安全設施投資和分類投資的概算以及投資比例的計算內容是否全面、正確。
(九)結論和建議
1、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建設項目選用的技術、工藝安全性,建設項目選用的主要裝置、設施安全性,建設項目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建設項目所達到的安全水平等五個方面是否具有明確結論,是否符合國家及省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規定和要求。
2、是否根據國內外建設項目特別是同類裝置(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情況和趨勢,從主要裝置、設施和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的訂購,施工、監理單位的選擇,主要原輔材料的選擇,投入試生產(使用)后的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十)附件
附圖、附表和有關的分析情況和過程是否齊全、有效。附圖是否符合深度要求,并有設計人員簽字、簽章。總平面布置圖是否規范,是否有設計人員簽字、坐標或相關尺寸、風玫瑰圖或指北針、設備設施一覽表等內容。周邊環境關系位置圖是否明確建設項目與四周相鄰單位、居住區或村莊、道路等的方位及距離。
設計依據是否全面、正確,是否存在已明確廢止的法規、文件、標準。
四、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試生產(使用)方案申報表填寫是否正確,認可表是否經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字蓋章(多家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可續認可表),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資質證書是否齊全、有效。
2、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是否按照《辦法》、《意見》、《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魯安監發[2009]63號)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
3、對于規模較大、危險性較高、工藝技術復雜的建設項目,其試生產(使用)方案及有關資料的審核工作,可視情況采取組織專家集中審核或到現場進行核查的方式。
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一)預審查
1、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齊全并符合規定要求,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填寫是否正確,安全評價報告是否由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編制,設計、施工、監理(實行監理的項目)等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
另外,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的,還應審查規劃許可文件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規定,安全許可管理分類確認書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
2、對于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依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審查建設項目是否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是否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但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按照本要點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條的有關要求審查。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一)款第2、3、4、5條的有關要求審查。
3、建設項目的驗收范圍是否明確、具體,是否與已通過設立安全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范圍一致,分期建設、分步驗收的內容是否在設立或者安全設施設計的范圍內。
(二)選址及總平面布置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重點審查項目的選址及總平面布置是否與通過的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致,建設期間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發生變化,總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廠址周邊及總平面布置的安全間距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二)、(三)款或者第三部分第(二)款的有關要求執行。
(三)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
對于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重點審查項目的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是否與通過的設立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一致,建設期間是否發生變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對于不需要通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應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四)款的有關要求執行。
(四)配套和輔助工程
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五)款的有關要求,審查配套和輔助工程是否滿足工程需要,是否滿足安全生產的要求。
(五)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六)款的有關要求,審查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分析是否全面、正確,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固有危險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定性、定量分析和預測是否全面,計算結果是否正確。
(六)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檢驗和調試情況
1、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實行監理的項目)承擔的工作范圍是否涵蓋建設項目的全部內容。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是否符合《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3、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是否按照規定實行了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出具了工程監理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施工質量是否合格或符合有關規定要求,建設項目是否具有工程竣工驗收或工程交接、中間交接等相關資料。
4、安全設施的施工是否按規定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防雷防靜電、可燃有毒氣體報警儀等安全設施進行了檢測、檢驗;檢測、檢驗報告或記錄是否齊全完整、結果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承擔檢測、檢驗的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消防設施是否經過消防部門驗收,安全設施的調試情況是否全面、準確并滿足安全運行的要求。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1、是否取得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證明,是否超過規定的試生產(使用)期限。
2、是否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考核、總結,總結內容是否符合《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的相關規定。
3、試生產(使用)情況是否安全穩定,試生產(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是否整改完成。
(八)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
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按照本要點第二部分第(二)款、第(三)款第1、2條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
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條件(采用的安全設施、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工藝(含自動控制及安全聯鎖系統)、裝置、設備和設施(含特種設備等法定檢測內容)、作業場所、事故及應急管理等),依據《辦法》、《細則》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局令第10號)和國家及山東省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的有關規定,分析是否全面、準確,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九)結論和建議
1、是否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結論: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安全條件和與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采納情況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設施水平;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表現出來的技術、工藝和裝置、設備(設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中發現的設計缺陷和事故隱患及其整改情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后具備國家現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和要求的安全生產條件。
2、是否根據國、內外同類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儲存裝置(設施)持續改進的情況和企業管理模式和趨勢,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的發展趨勢,從安全設施的更新與改進、安全條件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完善與維護、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的維護與保養、安全生產投入等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3、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依據的圖紙是否為竣工圖或施工圖(詳細設計)。
六、附則
1、安全審查的結論性意見
(1)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建設項目以及安全審查的申請資料沒有問題或者存在的問題較少、較輕,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能夠立即整改,可通過審查(驗收)。
(2)原則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建設項目以及安全審查的申請資料存在的問題具備整改條件,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保證在一定時間內解決,可原則通過審查(驗收)。
(3)不予通過審查(驗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辦法》第十一、第十六、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況,建設項目存在的問題不具備整改條件或在一定時間內未能整改,不予通過審查(驗收)。
2、本要點涉及的審查依據,按國家和山東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對本要點作出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