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準。若采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只需提供所采用標準的標準編號;若采用企業標準,應提供有效的標準文本復制件1份。
(三)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發生變更時:
1.登記系統中的變更申請書1份;
2.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3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并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者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制件1份;
5.原登記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正本、副本;
第二十七條 對變更登記的企業,國家登記中心對省登記中心提交的相關的變更登記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且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登記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并收回原證;符合要求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登記證載明事項的,通過省登記中心向登記企業發放書面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同一企業生產、進口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生產企業進行一次登記,但應當提交進口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進口企業進口不同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首次進口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進行一次登記,但應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險化學品的有關信息。
生產企業、進口企業多次進口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種危險化學品的,只進行一次登記。
第二十九條 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的登記企業,由國家統一核發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內容。對登記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從事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的;
(二)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三)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
(四)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五)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六)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七)拒絕、阻撓登記中心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登記企業一律使用新文書(從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網站或省安監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省安監局2006年5月15日發布的《關于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06〕71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