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科學有效地調度救援力量,正確采用各種戰術、技術,快速實施滅火救援行動,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省內發生的,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重大火災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重大火災時,始終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結合,以防為主。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宣傳教育,加強防火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重大火災的發生。
(3)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后處理工作。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省重大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日常辦事機構、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2.1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涉及跨市或超出事發地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較大火災事故,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成立省重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2.2日常辦事機構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省消防總隊,負責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2.3現場處置機構
火災事故發生后,省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滅火指揮部。參與現場應急滅火行動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現場滅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
3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I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四級。
4監測預防
4.1火點監測
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4.2火災預防
各地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全省火災防控能力。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消防法》賦予的消防安全職責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積極預防火災事故發生。
4.3隱患消除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加強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自覺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監督檢查。對公安消防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5應急響應
5.1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市和縣(市、區)政府應立即按照本級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指揮公安、消防、安全監管、衛生、環保等部門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盡可能控制火災蔓延、擴大,嚴防次生災害的發生,迅速搶救受傷和受困人員。
有關部門按規定,迅速、準確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逐級上報至省指揮部辦公室。
對于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省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后,及時做好啟動本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機制
火災事故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公安廳、省消防總隊及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
(1)應對一般火災事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視情啟動。
(2)應對較大火災事故,啟動市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有關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本預案視情啟動。
(3)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或涉及跨市或超出事發地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實施救援和處置的較大火災事故,啟動本預案,有關市、縣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必須啟動。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后,省指揮部迅速協調各方力量全力參與應急處置。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信息采取分級報送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信息應立即上報省政府。
5.4醫療衛生救護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必要時,及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增援。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積極協助運送傷員,必要時征用過往車輛。
5.5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必須按規定著裝并配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F場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采取各種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處置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管理規定。
5.6群眾安全防護
現場滅火指揮部根據事故具體情況,明確群眾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的范圍、方式、程序并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實施交通管制,疏散現場無關人員,防止事故擴大、蔓延和造成其他人員傷害。
5.7跨區域增援
省指揮部根據火災發展情況,或根據事發地市政府的請求,統一調集全省消防力量和裝備,或抽調有關部門人員趕赴現場指導滅火救援。
5.8案件查處
消防部門要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后及時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
5.9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道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各級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采用授權發布、接受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
5.10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火災事故的大火已撲滅、火險隱患已消除,次生災害發生的因素消除,現場處置行動結束,由現場滅火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省指揮部批準,應急響應結束,并通知省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政府。
5.11后期處置
(1)事發地市、縣(市、區)政府對在火災中造成的傷亡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盡快恢復當地的社會秩序。
(2)保險公司應在事故發生地政府的協調下,及時開展事故理賠工作。
5.12事故調查
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有關部門協助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處置行動過程中的通信保障。
6.2資金保障
重大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行動所需資金由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6.3力量和裝備保障
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火災事故特點,確定由公安、交通、醫療衛生等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專門應急救援力量,明確力量分工、聯絡方式以及應急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用。
6.4技術保障
公安消防和科技部門加強在消防技術和裝備研制開發中的合作,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的需要。
7宣傳、培訓與演練
7.1宣傳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有計劃地組織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公眾的防火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
7.2培訓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專業救援隊伍、專職(義務)消防力量的培訓,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和滅火能力。
7.3演練
各級政府和消防部門要協調相關單位,適時組織重大火災救援演練。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不斷充實和完善預案。
8附則
8.1獎勵與責任
對在實施重大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2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牽頭制訂,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隨著形勢發展,省公安廳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省政府批準。
各市、縣(市、區)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依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報省公安廳備案。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