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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8]

2008-09-01   溫政發〔2008〕47號   |   收藏   發表評論 0

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溫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居住出租房火災事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溫州市城市(含城鎮,下同)范圍內的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一套產權房出租給一戶家庭居住的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承擔領導責任、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和出租承租雙方承擔主體責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建立居住出租房信息共享平臺,協調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做好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整合轄區治保、物業等其他輔助力量實行群防群治,組織開展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消防安全隱患,督促出租方簽訂消防安全承諾書、責任書,協調解決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督促各部門和單位落實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在公安機關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居住出租房的管理單位、村(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公安消防機構委托確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隱患等級,發放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證明,配合公安消防機構對有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經常性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檢查,對違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查處。

  流動人口專職協管員協助公安派出所做好居住出租房的普查登記、網上信息錄入和日常檢查工作,協助房管部門做好居住出租房的登記備案工作。

  第六條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加強對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房屋租賃中介機構行為;對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查處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并負責拆除違法的居住出租房;

  (三)對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的居住出租房,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

  (四)工商、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開展管理工作,及時對檢查中發現或者有關方面通報的涉及本部門職權范圍的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查處。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改善外來務工人員租住條件,在外來務工人員密集區域,可以集中建造外來務工人員租住公寓。

  第八條居住出租房應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室內隔斷必須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采用不燃或者難燃材料;

  (二)每一樓層均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每層居住20人(含)以上或者建筑物為4層(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有2條以上疏散通道,疏散樓梯設置火災事故照明燈,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1米,嚴禁在疏散通道、出口處堆放物品;

  (三)室內不得設置倉庫和生產車間;

  (四)居住人員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含);

  (五)室內電氣線路敷設采用PVC阻燃套管保護;

  (六)居住出租房的居住間內不得設置灶間(廚房);

  (七)居住出租房每層至少配備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滅火器;

  (八)3層(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每層至少配置一條逃生繩;

  (九)3層(含)以上房間的窗戶不得設置鐵柵欄或者防盜窗。

  第九條居住出租房實行分類管理。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中任何1項或者第五項至第九項中3項(含)以上的居住出租房為重大火災隱患居住出租房(紅牌居住出租房),嚴禁出租。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五項至第九項中2項(含)以下的居住出租房為一般火災隱患居住出租房(黃牌居住出租房),應當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以依法出租;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為重大火災隱患居住出租房(紅牌居住出租房)。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要求的居住出租房為合格居住出租房(綠牌居住出租房),可以依法出租。

  第十條出租方必須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并承擔出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租方在其使用范圍內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方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消防安全承諾,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的,由出租方負責。

  出租方應督促承租方履行消防安全義務,保證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條出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出租房的戶(房)主為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負責,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時向房管部門提交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證明;

  (二)居住出租房按照要求配置消防設施,嚴禁將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建筑用于出租,已經出租的必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整改;

  (三)出租方對居住出租房進行維修管理,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居住出租房內居住人數應當符合要求,并報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同時應及時督促承租方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和部門申報登記、備案手續;

  (六)居住出租房發生火災時,迅速組織人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每個房間確定1名承租人員為消防安全員,協助戶(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數和擅自轉租;確需轉租的,應當征得戶(房)主的同意,并重新做好相關登記、備案等手續,明確各方責任;

  (四)經常開展消防安全自查,發現屬于出租方責任的火災隱患的,及時向出租方報告,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對配置的消防設施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完整有效;

  (六)發生火災時,迅速組織人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三條出租方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造成火災的,出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方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過失造成火災的,承租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存在混合過錯的,視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需要采取財產保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或者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責令當場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房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居住出租房的登記備案管理,對未提供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的,不予辦理登記備案,并責令停止租賃。

  第十六條違反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的,由房管部門依照《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違反治安、消防有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消防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從事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溫州市城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溫政發〔2006〕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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