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工作的水平、實現安全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有本省轄區內施工的建筑安裝企業,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條 施工企業都必須建立、健全各級保部門安全檢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
第四條 各項經濟承包要有明確的安全指標和包括獎懲辦法在內的安全保證措施。
第五條 總分包單位之間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書必須有雙方責任明確的安全生產內容。
第六條 企業招用的新工人必須進行公司、工區(或工程隊)和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及時做好記錄和簽名。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條 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并記錄入卡。
第八條 工人須熟悉本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工種操作技能。
第九條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應有較全面、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大型或特殊工程應有單獨施工用電組織設計及技術措施,并有明確的電氣防火要求。
第十條 安全技術措施應針對性強,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 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分部(分項)工程必須作較全面、具體、有針對性的局面安全技術交底,雙方須履行簽字手續。考試合格后,持證上操作證二年內有效。
第十二條 電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證二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中小型機械操作工,企業可自行組織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操作證一年內有效。
第十四條 企業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檢查要抓住重點部位、危險崗位,并有時間要求。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應有局面記錄,檢查后履行簽字手續,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要發整改通知單,并及時整改,做到定人,定時間、定措施。
第十六條 班組在班前須進行上崗安全交底、上崗檢查、上崗記錄的“三上崗”和每周一次的“一講評”安全活動并有考核措施和記錄。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上報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保護好現場,事故調查按浙政[1987]22號文件精神規定,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認真調查、分析和處理,并按時結案。
第十八條 建立工傷事故檔案制度,發生事故不得隱瞞、虛報和拖延不報。
第三章 腳手架
第十九條 鋼管腳手應用外徑48MM、壁厚3—3.5MM,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縫的鋼管。
第二十條 竹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支桿、頂撐、剪刀撐、護欄桿等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部分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
第二十一條 不準使用青嫩、枯脆、蟲蛀、白麻和有裂縫的竹桿及有節疤、霉點的竹蔑,工期三個月以上工程,毛竹架立桿及扶欄不能用竹蔑綁扎。
第二十二條 扣件的質量應符合建設部《鋼管腳手架扣件標準》要求,有扣件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并有出廠合格證,不得有脆裂、變形、滑絲,規格與鋼管相配。
第二十三條 綁扎的鉛絲規格不得細于18號,雙股并聯捆扎。
第二十四條 鋼管腳手架地基平整夯實,立桿垂直穩放在金屬底座,砼預制塊或厚度有5CM以上墊木上,并有避雷接地電阻小于10歐姆。
第二十五條 毛竹腳手架的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CM,坑底夯實并墊磚石塊;如不能挖坑的,應設掃地桿,有排水措施。
第二十六條 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搭接長度,鋼管腳手架不少于40MM,且不少于二個扣件緊固;竹腳手架不少于1.5M,且不少于四道綁扎,立桿和大橫桿接長點必須錯開。
第二十七條 腳手架外側每隔9米必須設一道剪刀撐,與地面夾角為45—60。,自下而上連續設置。
第二十八條 立桿的橫向間距為1.2M,縱向間距砌筑竹腳手架高度不20M以下為不大于18M,鋼管腳手架18—2M,腳手架的架體里立桿距墻體不大于20CM,大于20CM的必須設站人片。
第二十九條 腳手架封頂,里立桿應低于檐口1米。
第三十條 竹腳手架必須設頂撐,落地頂撐必須擱在砼墊塊或木板上,每根頂撐與立桿綁扎不少于三道。
第三十一條 腳手架與建筑物拉結,每高4M,水平每隔7M設一拉結點,拉結材料用兩根并聯的8號鉛絲或用剛性拉結。拉接應牢固、穩定、上下錯位轉角外加密。
第三十二條 腳手架的外側,自第二步起必須設1M高的防護欄桿和20—30CM高的檔腳板(桿)或檔腳網,頂排的護手欄桿不得少于二道,高度分別為1.3米和0.9米。
第三十三條 沿街面或居民密集區及高壓線外腳手架處側應用腳手片全封閉隔絕,高壓線上方張設安全護網。
第三十四條 腳手片必須滿鋪三步(包括操作層),綁扎牢固,腳手片鋪設交接外要平整、牢固,無探頭跳板。
第三十五條 、走人斜道(直上,之字形)坡度不得大于三分之一,設防滑條 ,兩側應設兩道防護欄桿,斜道平臺不少于3平方米,臨邊圍腳手片防護,斜道縱向距處側及橫向兩終端應設剪刀撐可設二道欄桿,難以設斜道的,應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三十六條 嚴禁搭設單排竹腳手架,嚴禁鋼竹混搭。
第三十七條 腳手架搭設前應有書面技術交度,使用前必須經過驗收(可分層、分段)合格后掛牌使用,并有驗收簽字手續;拆除時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求進行。
第三十八條 高層(30M以上)及特殊腳手架搭設,拆除應有專門的組織設計,使用前驗收應有設計人員參加,合格后方可使用。
[NextPage]
第四章 “三寶”“四口”防護
第三十九條 購置的安全帽應為有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并按規定做好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條 正確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帶不準使用缺襯、缺帶及破損的安全帽。
第四十一條 安全網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四十二條 正確使用安全網、立網不能代替平網。無外腳手架施工作業時,每層應設安全平網,再設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全平網。高層建筑高應從二層樓面起設安全平網,往上每隔四層設一道,再設一道隨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網。
第四十三條 安全平網支撐一般每隔3MM設一道,角度為45。,材料以鋼管為宜,用毛竹的梢徑不小于7.5CM,支撐點必須生根牢固。
第四十四條 立網要隨施工層而升高,高出施工層1M以上。
第四十五條 安全網拼接嚴密、網內要及時清除雜物。
第四十六條 安全帶有合格證書,生產廠家經勞動部門批準,并做好定期檢驗。
第四十七條 安全帶高掛低用,要掛歷有牢固可靠處,不準將繩打結使用。
第四十八條 安全帶使用后有專人負責,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倉庫里。
第四十九條 1.5M以內的預留洞口,坑井,用固定蓋板防護,1.5M以上的洞口,四周設防護欄或下放安全網,護欄高1M,設兩道水平桿。
第五十條 通道口應搭設防護棚,棚寬大于道口,棚頂滿鋪腳手片,高層建筑棚頂設雙妓腳手片。
第五十一條 電梯井口應設高度不小于1。2M固定門柵或雙道防護欄桿,樓梯口要設臨時護欄。
第五十二條 陽臺、樓面、屋面等臨邊應設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間距大于2M設立柱。
第五章 施工用電
第五十三條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電必須嚴格執行JGJ46—88《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第五十四條 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上或設備容量在50KW以上及50KW的應單獨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第五十五條 在施工現場專用的中性點直接接地的電力線路中必須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工地的施工用電設備和配電箱金屬外殼都必須連接專用的保護零線,工作零線和保護零線不可混用。
第五十六條 施工用電系統必須保證靈敏可靠的兩級及以上的觸電保護,杜絕漏保護范圍,動力與照明的保安器必須分開,觸電保安器必須選用省級審批許可生產的產品。
第五十七條 電工要做好鋼管腳手架、井架、龍門架、塔吊等的防雷接地及設備的接零保護,接地和接零不得在一個工地同時混用。
第五十八條 觸電保安器的觸電動作電流必須保證安全使用要求。總配電箱第一級動力用電觸電動作電流必須在75—50MA及以下,照明用電必須在50—30MA及以下;開關箱內的觸電保安器規格應與施工機具配套,一般機具(拌合機,卷揚機等)應選用<30MA的觸電動作電流,插入或平板振動器、潛水泵,水磨石機及各種手持式電動工具等應選用<15MA的觸電動作電流。
第五十九條 外電架空線與腳手架等最小距離按JGJ46—88第3.1.2條 要求。塔吊等任何部位與架空線路最小距離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上述要求,必須用圍護桿、安全網進行封閉,并懸掛醒目警告牌。
第六十條 配電箱引入、引出線要采用套管,進出電線要整齊并從箱體底間進入,嚴禁使用絕緣差、老化、破皮電線。移動式配電箱各開關箱進出線必須使用橡皮絕緣電纜。
第六十一條 支線應沿墻或電桿架空敷設,并用絕緣子固定電線嚴禁架設在腳手架、樹等處,不準用竹質電桿。
第六十二條 架空線離地面應有足夠高度,室外燈具距地面不小于3M,室內燈具不小于2.4M。
第六十三條 照明燈具、電箱等金屬外殼應做接零保護。單相回路內的照明開關箱必須裝觸漏電保護。
第六十四條 手持照明燈、危險場所應用36V安全電壓,特別場所(潮濕、容器,筒體等)用12V安全電壓。
第六十五條 現場照明要用絕緣膠線,不肥用花線,塑料膠芯線。
第六十六條 配電箱制作要有防雨措施,門鎖齊全,有色標,統一編號。
第六十七條 開關箱要一機一閘一保險,箱內無雜物。開關箱,配電箱內嚴禁動力、照明混用。
第六十八條 嚴禁其它金屬絲代替熔絲,熔絲安裝合理。
第六十九條 露天變壓器設置符合規范要求;配電間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警告標志,變配電室不能堆雜物,要有防火器材。
第七十條 嚴禁接地接零混接,接地體可用角鋼,不得使用縲紋鋼,電阻符合規范規定。
第六章 井字架
第七十一條 井架基礎要平整夯實,架體底座必須安裝在砼基礎上,并用地腳螺栓或軋樁緊固
第七十二條 井架采用附墻式的,應與建筑物剛性連續,連接點垂直距離不得大于6M,頂部有加固措施,嚴禁與腳手架連接。
第七十三條 吊盤必須裝防墜落裝置及上下限位裝置,每層有靈敏可靠的停靠裝置,吊盤內嚴禁乘人。
第七十四條 井架高10—15米時設一組(4根)纜風繩每增高10米增設一組。
第七十五條 纜風繩嚴禁用鋼筋代替,與地面角度45。—60。。纜風繩要固定有地錨上,并不少于三只繩卡,嚴禁固定在電桿、樹木、腳手架等處;纜風繩與架體連結要用吊耳或卸甲,繩卡不少于三只。
第七十六條 鋼絲繩質量符合要求,不銹蝕、缺油,斷絲不超過規定,在運行時,鋼絲繩不準拖地,卷揚機卷筒必須安裝防護罩。
第七十七條 井架三面設安全網圍護,底層入口處設安全自落門,吊盤進出料口設安全門。
第七十八條 聯絡信號明確,分層有醒目層次標志。
第七十九條 卷揚機要設防雨操作棚,定機定人,導向滑輪與卷揚機應保持足夠距離。
第八十條 高層井架應設避雷針,并單獨接地。
第八十一條 嚴禁使用搖臂把桿或背包式吊籃。
[NextPage]
第七章 塔吊
第八十二條 塔吊必須有靈敏的三保險(吊鉤、繩筒、斷繩),五限位《吊鉤高度、變幅行走前后,起重力矩、駕駛室升降》裝置
第八十三條 塔吊司機、指揮持證上崗。
第八十四條 嚴禁使用斷絲超標準、報廢、銹蝕鋼絲繩。
第八十五條 路基與軌道。
(1)路基堅實、平整、有排水措施。
(2)枕木鋪設符合說明書要求;
(3)路軌壓板、連接板、螺栓符合要求,道釘安裝牢固;
(4)路軌內嚴禁堆雜物,路軌兩側和二端處堆的與塔吊回轉臺尾距離大于50CM。
(5)路軌縱橫高低差、軌誤差均不小于1%,道軌接頭高低差小于2MM;
(6)路軌兩端各設一通拉桿,中間拉桿間距不大于6M;
(7)夾軌器齊全有效,路軌兩端均有緩沖,離軌端不小于1M。
第八十六條 塔吊行走范圍電纜線不能有接頭,有良好卷線器,電纜線不能亂拖亂拉。
第八十七條 路軌兩端必須接地,中間大于25M增設一組,電阻不大于4歐姆。
第八十八條 塔吊與輸電線路距離按照GB5144—85第8.4條 規定,并有嚴密防護措施。
第八十九條 塔吊應有單獨配電箱,并配觸漏電保護器。
第九十條 嚴格執行“十不吊”,不違章作業。
第九十一條 塔吊安裝完畢后,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經驗收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 中小型施工機械
第九十二條 攪拌機、砂漿機等機體安裝平穩、堅實、有接地或接零保護。操作棚符合防雨要求,排水暢通。
第九十三條 攪拌機、砂漿機等的各類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防護罩靈敏、安全有效,料斗保險鏈、鉤、操作桿保險裝置齊全有效,并做到定機、定人、持證作業。
第九十四條 木工平(壓)刨外露傳動部位必須有防護罩,露天放置時應有防雨棚,平刨刀刃處裝有護手防護裝置,壓刨設有回彈安全裝置。
第九十五條 木工平(壓)刨必須接地或接零保護,并安裝觸漏電保護器、靈敏有效。
第九十六條 電鋸的傳動部位有可靠防護罩和防護檔板或月牙罩,操作必須有單向電動開關,接地、接零良好,觸漏電保護器靈敏。
第九十七條 手持式電動機具防護罩殼齊全,橡皮電線不得破損,單獨安裝觸漏電保護器且靈敏,接地或接零保護良好。
第九十八條 電焊機的進出線防護要密蓋嚴實,焊把及把線絕緣良好。
第九十九條 電焊機有可靠防雨措施,做到一機一閘,一、二次電源線處有防護罩,二次線應用線鼻子。
第一OO條 各類氣瓶距明火距離大于10M,距氧氣、乙炔氣瓶必須裝回火防止器。
第一O二條 潛水泵電源不得破損、老化,接地、接零良好,觸漏電保護器靈敏可靠。
第九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O三條 施工現場應設圍墻、柵欄,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第一O四條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一圖三牌(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工程概況牌、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安全生產記錄牌)。
第一O五條 施工現場道路暢通、平坦、整潔、場內排水良好,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時處理。
第一O六條 建筑材料及周轉材料嚴格按布置圖分類堆放,堆放整齊。
第一O七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嚴禁赤腳、穿高跟鞋、拖鞋、喇叭褲、裙子等上崗。
第一O八條 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一O九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符合衛生要求。
第一一O條 食堂用品應與施工用品分別放置、嚴禁混雜。
第一一一條 施工現場要有防火管理制度,建立防火責任制,有專人負責,并配備必需的消防器材。
第一一二條 焊割工持證上崗,明火作業有審批手續。
第一一三條 木工間應有禁煙牌,易燃物及時清理,易燃物與明火的安全距離符合規定。
第一一四條 高層建筑應設置高壓水泵或其它防火設備,并有上下通訊裝置。
第十章 附則
第一一五條 本規定未涉及部分按國家、部頒標準執行。
第一一六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一一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