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安監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安監局:
現將《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3月7日
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浙江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文件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細則。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經營企業的經營方式分為倉儲經營、帶儲存經營和不帶儲存經營三種。
第四條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指導、監督寧波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帶儲存經營企業。
市安監局委托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本條第(二)、(三)的經營許可證審查(加油站首次申請除外),其它有需要委托的情況實行“一事一委托”。
第六條縣(市)、區安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第二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七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依法進行安全評價(除票據貿易經營企業外);
(六)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劇毒化學品經營應符合浙江省劇毒化學品經營相關規定。帶儲存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應建立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第十條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除符合本細則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四)企業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材料
第十一條企業首次申請經營許可證應提供的材料:
(一)不帶儲存經營的企業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和申請文件(附件1)一式二份;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目錄清單。零售店面經營企業還應提供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協議及相應的出租者產權證明(復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6.零售店面的經營企業應提供安全評價單位出具的評價材料;
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8.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外設的經銷、代理經營單位應提供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材料;
9.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復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復制件)。
(二)帶儲存經營的企業、倉儲經營企業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和申請文件一式二份;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4.經營(儲存)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協議及相應的出租者產權證明(復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7.安全評價報告及整改確認書;
8.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9.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還應提供:
(1)劇毒化學品“五雙”制度(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2)生產企業外設的經銷、代理經營單位應提供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材料(復制件);
10.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企業還應提供商務部門核發的《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復制件)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復制件);
11.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帶儲存經營企業還應提供:
(1)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復制件);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第十二條企業申請變更經營許可證應提供的材料:
(一)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企業住所地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一式二份;
2.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3.變更企業名稱的,需提供相關公司文件(如董事會決議等)和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復制件)或營業執照(復制件);變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需提供變更后的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和相關任職證明;變更企業住所地名的,需提供地名辦等有關單位證明;
(二)帶儲存經營和倉儲經營企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或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和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并按照首次申請經營許可證的要求提交其它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1.不帶儲存經營的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2.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3.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4.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5.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四條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應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應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表》和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其它資料按照首次申請材料提供。
(二)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但應同時提交經營許可變更和延期申請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本細則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劇毒品、成品油企業以及帶儲存經營和倉儲經營、店面零售經營企業申請經營范圍應明確品名。
第十七條企業應對提供的申報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申報時應將資料裝訂成冊(除安評報告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外);所有復制件應確認與原件一致。
第四章經營許可證的審批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程序如下: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通過市安監局網上申報系統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核對無誤后,確認上報并打印,連同其它文件、資料一并送當地縣(市)、區安監局。
(二)由市安監局或縣(市)、區安監局直接審批、頒發證書的(除市安監局委托審查外),安監局在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對企業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審查合格的,發證機關頒發經營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發證機關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由市安監局負責現場審查的,縣(市)、區安監局應對其申請資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意見并報市安監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三)由市安監局委托縣(市)、區安監局負責審查的,縣(市)、區安監局在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對企業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審查合格的,簽署“經現場審查,符合安全要求,建議發證。”的明確結論;審查不合格的,縣(市)、區安監局應書面通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對經營汽油加油站(首次申請除外)和帶儲存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縣(市)、區安監局組織現場核查時應聘請市安監局專家庫中至少2名具有相應特長的專家,完成審查后,將《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條件審查表》和其它申請文件、資料上報至市安監局。市安監局對申請文件、資料的齊全性和審查結論的符合性進行審查后,打印并頒發經營許可證。
對不帶儲存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縣(市)、區安監局在完成審查后,應填寫《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備案表》(附件2),并將打印好的經營許可證一同上報至市安監局。市安監局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備案表》審查結論在經營許可證上加蓋公章。企業申請資料留縣(市)、區安監局永久存檔。
縣(市)、區安監局對受委托實施的審查工作負責。市安監局對各縣(市)、區安監局受委托審查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縣(市)、區安監局應至少有2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且相對固定的行政審批人員從事審批工作。
第二十條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企業住所地名的,發證機關可以僅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在國家、省未制定有關申請文書之前,基本沿用原有格式。其中審查表的分類如下:
(一)不帶儲存(不包括成品油和劇毒品)經營企業,使用附件3:寧波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條件審查表(票據貿易、店面零售)。
(二)帶儲存經營和倉儲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