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
電網建設項目征遷補償及考核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福州市電網建設項目征遷補償及考核獎勵辦法》已經市十三屆政府2007年第3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福州市電網建設項目征遷補償及考核獎勵辦法
根據《福建省電網建設若干規定》(閩政綜〔2006〕31號)、《福州市電網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綜〔2006〕314號),特制定本辦法。
一、變電站征遷補償和架空線路走廊補償
變電站征遷補償和架空線路走廊補償由輸變電建設單位出資,委托市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或縣(市)區政府組織實施,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⒈補償金使用范圍
變電站征遷補償用于變電站征地紅線范圍內的征地費(不含報批規費)、拆遷安置費。架空線路走廊補償包括塔基占地補償、架線過程跨越房屋、地面物損壞賠償以及走廊下方林木砍伐補償等,但不包括因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需拆遷民房或需封閉礦山等的專項補超。
⒉變電站供地方式和征遷標準
⑴在福州各縣(市)區建設的各電壓等級的變電站,供地方式采用行政劃撥方式;
⑵征地標準按站址所在地當年的片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⑶房屋拆遷安置標準按當地房屋拆遷安置標準執行。
⒊架空線路走廊補償標準
⑴福州市區、福清市、長樂市: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⑵閩侯縣、連江縣、羅源縣、閩清縣: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⑶永泰縣、平潭縣:
110kv架空線路走廊按2.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220kv架空線路走廊按3.5萬元/公里標準補償,500kv架空線路走廊按4萬元/公里標準補償。
二、考核獎勵辦法
1、由市電網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根據福州市電網建設項目征遷工作年度計劃完成情況,對受委托的市省重點項目征地拆遷指揮部或縣(市)區政府組織考核,其中:變電站征遷以具備交付建設單位用地作為完成標準;架空線路以全部塔基提交開工和線路架設完工作為完成標準。根據考核結果提出考核意見,報市電網建設指揮部指揮批準后實施。
2、對按時完成征遷任務的單位,由市電網建設指揮部給予一次性獎勵。受獎勵的單位可根據工作表現對直接參與電網建設項目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分別給予獎勵。電網建設項目獎勵資金從福州電業局的項目獎勵資金中列支,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①線路工作:500kv線路按2000元/公里標準獎勵,220kv線路按1000元/公里標準獎勵,110kv線路按500元/公里標準獎勵。
②變電站征地工作:500kv變電站按4萬元/座標準獎勵,220kv變電站按2萬元/座標準獎勵,110kv變電站按1萬元/座標準獎勵。
③變電站擴建引起的征地工作:500kv變電站按2萬元/座標準獎勵,220kv變電站按1萬元/座標準獎勵,110kv變電站按0.5萬元/座標準獎勵。
3、對不能按時完成征遷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內容。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