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定和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
第四條建設項目應當經過省、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未經批準,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第五條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包括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安全審批的具體工作程序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執行。
第六條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轄的建設項目外,省內其余建設項目安全審批由建設單位申請,省、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第七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設立安全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管理企業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企業投資的;
(三)投資規模5000萬元以上的;
(四)劇毒化學品的;
(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管轄以外的中央企業投資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八條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所在市州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管轄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批工作。
第九條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安全審批的項目,應先經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
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批的項目,應先經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簽署意見后,報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條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下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其負責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批工作。
接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有關工作委托給其他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將本行政區內上一年和當年上半年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和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