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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瓶裝工業氣體經營單位安全管理規定(試行)[2006]

2007-01-19   -   |   收藏   發表評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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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瓶裝工業氣體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瓶裝工業氣體經營活動(但不包括充裝過程)的單位(以下簡稱氣體經營單位)。
  
  第二章經營條件
  
  第三條氣體經營單位,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四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五條氣體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各級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一)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各類人員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二)安全生產制度應包括以下內容:氣體購銷管理、劇毒氣體購銷管理、氣體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氣體儲存保管、氣體出入庫管理、瓶裝工業氣體養護管理、易燃易爆氣體管理、劇毒氣體管理、運輸管理、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管理、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懲、消防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設備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動火安全管理、重大危險源管理、用電管理、氣瓶流向管理等。
  
  (三)應根據瓶裝工業氣體的生產安全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產品的危險性,建立、健全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包括出入庫、儲存、裝卸、搬運、運輸以及緊急事故處理等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經營場所、儲存場所設備、裝置的安全檢修規程;建立、健全各通用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等;建立、健全各種特種設備使用和運輸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氣體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負責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氣體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或者安全費用,應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安全設施、設備的購置、改造、維護和檢測檢驗;
  
  (二)采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三)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
  
  (四)勞動防護用品及職業危害防治;
  
  (五)安全生產教育、宣傳、培訓、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氣體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體經營活動。
  
  第九條氣體經營單位的存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氣體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氣體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二條氣體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氣體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氣體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新從業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換崗、離崗6個月以上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均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生產安全事故案例。
  
  
  第四章經營場所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氣體經營單位經營場所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氣體經營單位的經營場所應設置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處。零售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m以上距離。
  
  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小于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零售店面不得經營劇毒氣體。
  
  氣體經營單位儲存乙炔氣體,儲存量超過30m2(相當于5瓶)時,應用非燃燒體或難燃燒體隔離出單獨的儲存間,其中一面應為固定墻壁;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240m2(相當于40瓶)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否則應以防火墻隔開。儲存倉庫或儲存間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距離不得小于15m。
  
  氫氣經營單位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的要求。
  
  甲類庫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乙類庫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與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十六條氣體經營場所、倉庫、零售店面應在室內外設置“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七條氣體經營單位應設置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員)。
  
  氣體經營單位應根據經營場所、倉庫、零售店面面積及火災危險性,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定》(GBJ140)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
  
  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取用方便的地點,不準隨意變更地點和數量。消防器材應按規定定期更換。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添置,確保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銷售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氣瓶應是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氣瓶,并經定期檢驗合格。
  
  氣體經營單位不得經銷不符合安全技術規定要求的氣瓶。
  
  第十九條氣瓶外表面的顏色、字樣和色環,必須符合《氣瓶顏色標志》(GB7144)的規定,并在瓶體上以明顯字樣注明產權單位和充裝單位。
  
  氣瓶安全附件應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要求。氣瓶附件包括氣瓶專用爆破片、安全閥、易熔合金塞、瓶閥、瓶帽、液位計、防震圈、緊急切斷和充裝限位裝置等。
  
  第二十條氣體經營單位應向供貨方索取并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二十一條氣體經營單位爆炸性氣體環境電氣設備的選擇應符合:
  
  (一)根據爆炸危險區域的分區、電氣設備的種類和防爆結構的要求,應選擇相應的電氣設備。
  
  (二)選用的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該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當存在有兩種以上易燃性物質形成的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時,應按危險程度較高的級別和組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
  
  (三)爆炸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符合周圍環境內化學的、機械的、熱的因素以及風沙等不同環境條件對電氣設備的要求。電氣設備結構應滿足電氣設備在規定的運行條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四)在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可靠接地。
  
  第二十二條氣體經營單位在經營劇毒氣體時應確認購買單位具有公安部門批準的準購證、購買憑證,并按規定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氣體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勞防手套、防毒護具、安全帽等。
  
  第二十四條氣體經營單位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氣體經營單位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裝卸作業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吊裝乙炔瓶應使用專用夾具。氣瓶裝卸作業應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第二十五條氣體經營單位儲存瓶裝工業氣體應按國家標準規定執行。
  
  氣體產品存儲倉庫應有避雷設施,并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使之安全可靠。
  
  庫存瓶裝氣體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宜儲藏于一級耐火建筑的庫房內。
  
  甲、乙類氣瓶庫房不應設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瓶裝氣體應根據其儲藏條件,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庫房應無火花產生條件。
  
  氣體經營單位儲存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第二十六條氣體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儲存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記錄。
  
  嚴格執行氣瓶出入庫管理制度,出入庫前應按合同檢查、驗收、登記。劇毒氣瓶還應實行“五雙管理”,即: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
  
  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應分庫存儲。
  
  第二十七條儲存氣體時,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應妥善固定,防止傾倒;橫放時應頭朝向一邊,并做好防止滾動措施。
  
  第二十八條具備運輸能力的氣體經營單位,應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不具備運輸能力的,應當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瓶裝氣體不得超裝、混裝、超載運輸。運輸瓶裝氣體的駕駛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氣體的性質、危害特性、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并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五章事故應急救援及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氣體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對經營中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環節進行監控,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規模較小的氣體經營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提供救援服務。
  
  第三十條氣體經營單位應按照國家和本省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修訂和完善,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
  
  (二)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三)應急救援預案啟動程序;
  
  (四)緊急處置措施方案;
  
  (五)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六)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
  
  (七)經費保障。
  
  氣體經營單位每年應當定期演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一條氣體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和報警,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氣體經營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氣體經營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的,造成事故發生的單位應當及時將受傷人員送到醫療機構,并墊付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瓶裝工業氣體經營單位:使用氣瓶作為包裝物,從事工業氣體產品專營、兼營、零售、批發的經營單位。
  
  瓶裝工業氣體:《瓶裝壓縮氣體分類》(GB16163)中的瓶裝壓縮氣體。
  
  瓶裝壓縮氣體:用氣瓶充裝的永久氣體、液化氣體和溶解氣體的統稱。
  
  永久氣體:臨界溫度小于一10℃的氣體。
  
  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10℃的氣體,是高壓液化氣體和低壓液化氣體的統稱。
  
  高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或等于一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氣體。
  
  低壓液化氣體:臨界溫度大于70℃的氣體。
  
  溶解氣體:在壓力下溶解于氣瓶內溶劑中的氣體。
  
  劇毒氣體: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等八部局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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