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筑勞務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促進我省建筑勞務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勞務是指建筑施工活動中的施工作業活動,本辦法所稱建筑勞務分包是指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就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與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發生的承發包行為。
本辦法所稱發包人是指將其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向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發包的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本辦法所稱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作業活動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凡我省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使用建筑勞務和進行建筑勞務分包活動以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程報建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內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筑勞務分包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的原則,按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等級標準中有關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的規定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許可的范圍依法進行。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協同勞動保障等部門維護建筑勞務人員以及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建筑勞務市場的檢查、監管,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行為,支持行業協會、企業工會開展維權活動,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從源頭上遏制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現象。
第七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應將其施工作業層與管理層分離,同時吸納社會富余勞動力,通過重新整合,組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
鼓勵和支持低資質的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整體轉型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鼓勵和支持包工頭等零散建筑勞務人員及其他投資者興辦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進入建筑勞務市場。
扶持、發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專業優勢的縣(市)級建筑勞務基地,促進建筑勞務組織化程度的提高。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與工商、稅務等部門銜接協調,簡化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設立登記前置審批工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文件認真落實勞務稅收優惠政策,協調解決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的重復納稅問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應當具備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資質,建筑勞務分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建筑勞務分包資質。
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規定作業工種的施工作業活動實施建筑勞務分包,專業承包企業其承包范圍內規定作業工種用工量較大時也應當實施建筑勞務分包。應當實施建筑勞務分包的規定作業工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發布(見附表)。鼓勵和支持規定作業工種發布范圍以外的作業工種實施建筑勞務分包。
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必須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接施工作業業務。
第十條 同時具備砌筑、鋼筋、模板、混凝土、腳手架等相關資質,并有不少于一名房建專業中級職稱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及配套專業人員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除按資質標準核定的作業分包范圍外,允許承擔鄉、鎮、村4層及以下,單項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條 凡我省境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活動原則上應當使用本省建筑勞務人員,確有需要使用外省建筑勞務人員的,用工人數不得超過總用工人數的30%。
第十二條 完善有形建筑市場的建筑勞務分包交易功能,培育發展建筑勞務市場,引導和鼓勵建筑勞務分包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公開交易,促進建筑勞務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從事規定技術工種的技術工人按國家職業標準和鑒定規范要求,參加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資格鑒定,取得《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作業。
普通工人參加引導性培訓,取得相關培訓證書方可上崗。對新設立的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現場施工作業人員中的普通工人持證上崗率放寬至標準的50%,不達標部分必須在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一年內達標到位。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必須與雇用的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和存放施工工地備查。勞動合同可參照《建筑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湘勞社工字[2004]94號)內容,同時結合從業需要載明勞務人員姓名、建設職業技能崗位證書編號、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勞動合同應當明確合同期限、勞動內容、崗前培訓、勞動報酬及支付時間和方式、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凡未按上述內容和要求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企業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按《湖南省勞動合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務人員工資支付管理制度,編制工資支付表、保存工資發放資料,按時足額以法定貨幣支付勞務人員工資,同時向其本人提交工資支付清單,按月支付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或變相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凡不執行以上規定的用工企業須承擔舉證等責任,并由勞動保障部門按《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建筑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必須為勞務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基本生活條件,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工時管理制度的規定,保障勞務人員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勞務人員超時工作,需要加班或延長工時必須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給予補休。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必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及工傷、醫療保險,凡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養老等社會保險的,視同違法分包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禁止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用工企業從事規定技術工種的技術工人無證上崗。禁止用工企業雇用童工。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相關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建筑勞務分包企業從事建筑勞務分包活動所需資質的動態監管,規范企業市場行為,維護建筑勞務市場秩序。
第三章 建筑勞務分包管理
第二十條 除另有規定外,建筑勞務分包由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依規直接進行。
第二十一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建市[2003]168號)依法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條款和約定的義務,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共同對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在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合同簽訂備案以后,由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依法依規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由發包人報負責辦理工程報建手續的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并就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筑勞務發包人應當加強對分包人施工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并與分包人對所分包的施工作業內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就分包人的現場作業和管理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分包人撥付建筑行業勞動保險基金等事項予以明確,其中勞動保險基金撥付比例不得低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必須按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時間、計價方式和標準、結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額支付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不得違約拖欠、克扣或拒付。發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墊資帶資。
第二十六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對分包人支付勞務人員工資負連帶責任。建筑勞務分包合同應當就勞務人員工資支付連帶責任的內容、執行條件和期限、監控方式等予以明確。凡建筑勞務分包人不執行勞動合同規定,惡意拖欠、克扣勞務人員工資的,發包人應當對分包人所屬勞務人員工資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項在建筑勞務分包價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 建筑勞務分包人承接施工作業業務后,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自行組織完成所承接的施工作業內容,不得轉包或再行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八條 建筑勞務分包人應當就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作業內容對發包人負責,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作業現場的監督管理,并配合做好相應的內部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消除事故隱患,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作業有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應當承擔為分包人現場勞務人員提供安全衛生的生產和基本生活條件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分包人應當服從管理并配合支持。發包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分包人違反國家有關工時管理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條 禁止建筑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企業將施工作業活動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禁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從事建筑勞務分包。
禁止超越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建筑勞務分包活動。禁止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以收取管理費等其他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接施工作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禁止建筑勞務發包人以工程質量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價款。分包人完成施工作業內容并經發包人驗收進入下一步施工作業工序即為工程質量責任履行完畢。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建筑勞務分包人,也不得直接干預建筑勞務分包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建筑勞務發包人和分包人不得簽訂、執行陰陽合同或與已簽訂的建筑勞務分包合同內容有實質不同的其他補充合同、協議。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以及勞務發包人、分包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根據有關的監管職責分工,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責令改正或予以處罰,并對其不良行為記錄公示,作為企業資質及相關人員資格動態管理考核依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建設廳、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