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衡陽市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衡陽市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工作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貫徹執行。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衡陽市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動態監督管理,加大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力度,狠抓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及時整改和消除事故隱患,預防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與市人民政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的單位以及市轄范圍內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以下統稱責任單位)。
第三條 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工作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安全生產督查督辦實行定期督查督辦和動態督查督辦。定期督查督辦每三至六個月組織一次,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抽調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成督查督辦小組進行;動態督查督辦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實施。
督查督辦工作邀請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安全生產專家參加。
第五條 督查督辦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貫徹執行情況;
(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決策、重要文件、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的講話、指示、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及市安委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
(四)節假日、安全月等上級部署和各時期重點工作情況;
(五)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演練及事故處理結案情況;
(六)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備案、審查制度,專項整治、重大危險源監控、事故隱患排查防范措施情況;
(七)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執行及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開展情況;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六條 督查督辦實施的工作制度:
(一)實行安全生產舉報、巡查和督查制度。有關安全生產重點責任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電話,并及時調查核實和督促整改。各責任單位要根據各時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本轄區、本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督查,落實相應措施。督查督辦單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普查、抽查和督查,及時掌握情況。
(二)實行情況通報和督辦整改制度。對普查、抽查和督查中發現的責任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出督查督辦令或交辦令,進行通報,責令整改,由責任單位填寫回執。
(三)實行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制度。責任單位對責令整改事項,必須在收到督查督辦令一周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反饋整改落實情況和申請驗收。
(四)實行整改驗收和警示制度。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收到責任單位驗收申請后,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情況及時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或整改期限滿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出警示函。
第七條 安全生產督查督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督查督辦要采取明查與暗訪、普查與抽查、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詢問和測試、聽取匯報與查閱文件資料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二)督查督辦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定期或動態了解被督查督辦單位安全生產情況;有權到被督查督辦單位了解情況、調閱材料、實地檢查;有權向與被督查督辦單位有關聯的單位或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三)任何被督查督辦單位有義務配合和支持督查督辦工作,不允許對督查督辦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或阻撓干涉。
(四)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的考核重要依據。
(五)對責任單位實施督查督辦時,應抄報市長、分管市長、市委辦、市政府辦。
第八條 督查中發現鄉鎮有非法的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小作坊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6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58號),由縣市區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停職,并交有關部門立案查處。
第九條 本辦法自二OO七年二月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