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行為,嚴格事故責任追究,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0〕27號),并參照《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安委辦〔2011〕12號)、《湖南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辦法》(湘安〔2011〕3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督辦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掛牌督辦,由市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按照本辦法具體實施。
第三條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是指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采取下達督辦通知、對調查過程及結果進行監督并統一向社會公示等方式,指導、協調和督促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有關安全監管職責,限期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制度。
第四條發生事故后,各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市安委辦。市安委會將重點對下列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
(一)無證、證照不全或者未取得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許可,以及超出行政許可范圍從事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一般事故;
(二)依照有關規定應當關閉而未按照標準關閉繼續生產經營,或者關閉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建設導致的一般事故;
(三)證照過期、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或者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導致的一般事故;
(四)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或者抗拒安全執法導致的一般事故;
(五)市安委會認為有必要掛牌督辦的其他各類事故。
第五條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提出督辦建議。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審定。
市安委辦要建立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督辦臺帳,準確掌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信息,及時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下達督辦通知。掛牌督辦建議經市安委會領導同志同意后,由市安委辦以市安委會名義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見附件),并在市級媒體、政府門戶網站或市安全生產信息網上公布。
(三)落實督辦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市里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遇有特殊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研究決定批復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及時向市安委辦報送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四)審核調查報告。市安委辦負責對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提交督辦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送審報告的審核工作。審核采取會議或書面形式。一般情況下由市安委辦組織審核后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案情復雜、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市安委辦應會同監察、公安并邀請檢察等有關部門進行會議審核,形成會議紀要,并將審核意見反饋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相關部門。
(五)研究批復。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部門應根據市安委辦提出的審核意見,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專題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如處理決定意見與市安委辦審核意見不一致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直有關單位應在研究后將情況和理由向市安委辦作出說明,征得同意后正式發文批復,并將批復決定在5個工作日內報市安委辦備案,在本地媒體上予以公布。
(六)解除跟蹤督辦。一般事故批復和跟蹤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后,市安委辦解除跟蹤督辦。
第六條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工作納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范圍。對未按規定落實的,由市安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對事故調查和督辦要求無故拖延、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本辦法由市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懷化市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掛牌督辦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