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處理在我市境內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國務院令第302號),制定本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負有迅速、有序、有效、妥善處理的責任。
(一)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本預案不包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重特大民航事故,重特大鐵路及路外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器材、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礦和其他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1.企事業單位其他重特大傷亡事故;
2.企事業單位重特大職業中毒和食物中毒事故;
3.液化石油氣庫(儲罐站)以及銷售點、壓力管道重特大泄漏事故;
4。運載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和其他危險化學品車船翻側、翻沉、碰撞、傾覆或重特大泄漏、溢油事故(包括可能發生重特大泄漏事故);
5.城鄉重特大觸電事故等。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縣(市、區)、 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制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五條 市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市經貿局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業、商業流通、 電力、成品油的儲存和銷售以及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安全管理。
(二)市公安局負責道路交通、民爆器材和民爆物品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公眾聚集場所、全社會防火等安全監督管理和火災撲救。
(三)市交通局負責公路、水路、民航、惠澳鐵路(岔口及路外安全)運輸,車站、碼頭、渡口渡船、運輸企業、公路施工、公路道路和橋梁及其設施等交通行業安全管理。
(四)惠州海事局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溢油事故監督管理。
(五)市規劃建設局負責建筑質量(包括邊坡及附屬工程)及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市政消防栓、燃氣行業的安全管理。
(六)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煤礦和其他礦山行業安全管理。
(七)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
(八)市衛生局負責防止職業急性中毒和食物中毒等衛生監督管理。
(九)市文化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行業安全管理。
(十)市工商局負責集貿、專業市場和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市旅游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行業安全管理。
(十二)市氣象局負責防雷設施安全監督管理。
(十三)市教育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和校辦企業安全監督管理。
(十四)廣梅汕鐵路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京廣(廣梅汕)鐵路運輸(岔口、路外)安全監督管理。
(十五)空軍惠州機場負責惠州機場民航安全管理。
(十六)市環保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
(十七)其他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承擔各自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職責。
第六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組織機構
(一)指揮部。市人民政府成立惠州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職責:領導全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組織人力、物力,迅速、有序、有效、妥善地處理重特大安全事故; 市長、分管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 醫療救護、事故調查、撫恤等善后工作;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市委和省人民政府。
1.總指揮:市長
2.副總指揮:各副市長
3.成員:市政府秘書長和各副秘書長、市發展計劃局、市經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建設局、惠州海事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信息產業局、市安監局的主要負責人和市安委會各副主任及有關委員。
(二)調度中心
指揮部下設調度中心。調度中心工作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領導。 職責: 做好與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的日常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情況的上呈下達工作: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調度工作; 統一發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新聞公報;督促各縣(市、 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制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嚴格執行。
主任:市政府秘書長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和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日常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安監局(市安委辦)承擔。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現場指揮部。職責:迅速趕赴現場,開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及時向指揮部和調度中心報告搶險救災工作; 完成搶險救災等工作后,寫出書面報告。
現場總指揮:市長或市長指定的副市長、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專業隊伍
1 .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搶險救災組
(1)重特大火災事故撲救組。指揮長:市公安消防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長(分管火災撲救工作)。
(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公安局局長。副指揮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分管交警工作)、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
(3)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惠州海事局局長。 副指揮長: 惠州海事局副局長, 市交通局副局長。
(4)廣梅汕鐵路重特大鐵路(岔口、路外)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廣梅汕鐵路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副指揮長:
廣梅汕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市交通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5)惠澳鐵路(施工、運輸、岔口、路外)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交通局局長。副指揮長: 市交通局副局長、市鐵路辦主任、惠州鐵路公司總經理。
(6)重特大民航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空軍惠州機場主要負責人。市交通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處理。
(7)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規劃建設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分管建筑施工工作),武警惠州支隊支隊長。
(8)民用爆炸器材和物品、成品油和危險化學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公安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公安消防局局長、市安監局局長、 市環保局副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
(9)液化石油氣庫(儲罐站)重特大泄漏事故搶險救災組。
指揮長: 市規劃建設局局長。副指揮長: 市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安監局局長, 市消防局局長, 市環保局副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10)運載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和危險化學品車輛翻側、碰撞、傾覆或重特大泄漏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公安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規劃建設局副局長, 市安監局局長, 市消防局局長, 市衛生局副局長,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市環保局副局長。
(11)運載液化石油氣、成品油和其他危險化學品船舶碰撞、翻沉或重特大泄漏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惠州海事局局長。
副指揮長: 惠州海事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安監局局長, 市公安消防局局長,市衛生局副局長, 市環保局副局長。
(12)煤礦和其他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市安監局局長、市公安局副局長。
(13)鍋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14)職業急性中毒和食物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組。指揮長: 市衛生局局長。 副指揮長: 市衛生局副局長。
以上各組必須配備20人以上人員和相應裝備,定期不定期演練。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警支隊各成立一支3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隊伍。
惠州軍分區、 惠州武警支隊、75200部隊、 空軍惠州機場各成立一支100人以上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隊伍,協助搶險救災工作。
2.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保衛組。組長:分管治安工作的市公安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組織治安、 消防、交警隊伍,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護事故現場及有關區域的社會治安。
3.重特大安全事故醫療救護組。組長:市衛生局局長。市衛生局組織重特大安全事故衛生醫療救護組,迅速趕赴現場, 開展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
4.重特大安全事故通訊、能源、物資、公用和交通設施保障組。組長: 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 副組長: 市經貿局、交通局、規劃建設局、信息產業局的主要負責人。
(1)市交通局、市信息產業局協調市電信企業組織通訊隊伍,保障公用通訊網絡通訊暢通。
(2)市經貿局協調電力企業組織事故現場供用電搶險隊伍,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做好搶險救災物資、 能源供應后勤保障工作。
(3)市規劃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做好自來水、燃氣和市政設施搶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4)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做好公路、橋梁、碼頭等交通設施搶修和使用的保障工作。
5.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組。組長:市安監局局長。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要求,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事故。
6.重特大安全事故善后處理組。組長:協調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
(1)市公安局負責尸體檢驗和辨認工作。
(2)市民政局負責尸體運送和火化工作。
(3)肇事單位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市民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保險公司等做好保險金支付、撫恤等善后工作。
第七條 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程序和辦法
(一)快速報告和快速救援辦法之一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電話:2808885;傳真:2805366)和市安監局(市安委辦)(電話:2809303;傳真:2808007)。
2.“119”接到火災報警后, 市公安消防局必須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撲救,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3.“110”接到安全事故報警后,市公安局必須組織隊伍趕赴現場維持秩序,疏散人員,保護現場, 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情況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4.“120”接到事故傷亡報告后, 市衛生局醫療救護隊伍必須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護工作,并將情況迅速報告市政府總值到室和市安監局。
5.6(12395”接到水上交通和溢油事故報警后, 惠州海事局必須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救助人員和船舶, 防止溢油擴散和回收污油,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6.市交通局、市規劃建設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國土資源局等部門接到有關安全事故報告后, 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政府總值班室和市安監局。
(二)快速報告和快速救援辦法之二
1.市政府總值班室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向調度中心領導報告。
2.調度中心領導接到重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經核實,立即報告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和市委有關領導。
3.調度中心根據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領導和市委領導指示, 立即調度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有關專業隊伍趕赴現場。
4.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有關專業隊伍接到調度中心指令后,立即組織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搶險救災等工作。
(三)現場指揮
1.現場指揮長立即趕赴現場,召開現場分析會,采取相應措施,部署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各專業隊伍全面開展現場保衛、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事故調查、撫恤善后等工作。
2.如果事態嚴重,現場指揮長應采取果斷措施,請求駐惠部隊增援,采取全社會調集人力、物力等特殊增援措施。必要時,向省政府請求援助,堅決遏制事態惡化勢頭。
3。調度中心領導負責現場收集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統一發布事故新聞公報。
第八條 承擔與本預案有關具體工作的市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 必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及時報送市府辦公室和市安監局。
第九條 獎懲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參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工作等有功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國家有關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