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辦發〔2005〕6號
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多種形式消防隊(站)建設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宜春市多種形式消防隊(站)建設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滅火救援能力,解決我市公安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多種形式消防隊主要指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第三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由組建單位負責領導和管理,日常工作由本單位管理,業務上接受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的建立和人員編制,以本地、本單位的實際需要為原則,所需經費由建隊單位承擔。多種形式消防隊的建立或撤銷,由本單位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備案,其中專職消防隊的建立,必須報省消防總隊驗收。各有關單位在任免、調動消防隊干部時,應征求本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意見。
第二章 建隊原則
第五條 下列單位要建立專職消防隊:
(一)大型發電廠;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備可燃性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管理單位;
(五)火災危險性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超過5分鐘消防車行駛路程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
(六)年產值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鎮、小城鎮建設示范鎮以及省政府確定的中心鎮。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街道、林區居民點、易燃建筑密集的村莊以及高層建筑、地下建筑、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賓館飯店、商業繁華區要建立義務消防隊(站)。
第六條 專職消防隊的人員和消防車配備數量,由建隊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共同商定。義務消防隊的隊員人數,應根據本單位的人數、生產工藝、物質貯存量、火災危險程度、周圍環境、建筑狀況等情況確定,企事業單位可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配備;火災危險大的單位按不少于職工數的百分之二十配備。
第七條 本單位設置兩個以上專職消防中隊、人數在五十人左右的,可以成立專職消防大隊;本單位義務消防隊員在30人以下的,成立義務消防中隊;有兩個中隊以上的單位,可成立義務消防大隊。
第三章 隊伍組成
第八條 基本條件:熱愛消防工作,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專職消防隊員必須是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第九條 設隊長、副隊長若干人,并編成防火、宣傳、滅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隊或小組。隊長、副隊長等應由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熟悉消防基本常識的安全、保衛部門的人員擔任,其中副隊長、分隊長等職務也可由部門、車間、工段、班組的行政管理人員擔任。
第十條 隊員應優先在本地、本單位中選調,并通過嚴格的政審和考核程序進行選拔。新進隊員必須經過正規軍事和業務訓練并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用工形式,并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不影響執勤備戰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各類培訓活動,為隊員離隊后的就業安排創造條件。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建立嚴格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防火檔案,主要職責:
(一)定期深入責任區進行防火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改善消防設施和條件,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要組織隊員值班、巡邏,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二)大力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規,協助本地、本單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監督實施;
(三)督促本地、本單位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各項安全制度,對各類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予以勸阻和制止;
(四)在本單位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施工時,要向所在單位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加強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見和建議;
(五)定期向主管領導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匯報消防工作,如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六)定期組織滅火訓練,掌握消防技能,對本地、本單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并督促做好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能夠正常使用;
(七)積極撲救本地、本單位發生的火災,援助撲救外單位或鄰近地區發生的火災,協助公安消防監督部門調查火災事故。
第十三條 業務訓練和執勤備戰參照國家公安部下發的《公安消防隊執勤條令》、《消防技能訓練規則》和《公安消防隊滅火戰斗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加強滅火戰術、技術訓練,對本單位重點保衛部位必須制定滅火作戰方案,每半年進行實地演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條 建立正規的執勤秩序,設立值班室,值班室應配備火警接警電話和必要的消防器材以及隊員個人裝備,并實行晝夜執勤制度。
第十六條 隨時作好滅火戰斗準備,一旦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及時搶救人員和物資,并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當接到消防部門外出滅火的調令時,要迅速出動,聽從指揮。
第十七條 執勤人員由執勤隊長、戰斗(班)員、駕駛員和電話員組成。執勤隊長由隊長、指導員(副隊長)輪流擔任。每輛水罐消防車或泡沫消防車,應配備執勤戰斗員不少于3名;每輛輕便消防車配備執勤戰斗員不少于3名;特種消防車(艇)的執勤戰斗員應根據需要配備。
第五章 隊伍管理
第十八條 堅持“從嚴治隊、嚴格訓練、嚴格要求”的方針,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建立健全計劃、檢查、考核、總結、獎懲等必要的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作息時間可參照市公安消防支隊和各地消防大隊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確定,星期日和節假日通常應當輪流休息。
第二十條 定期向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匯報工作,如發生重大事故等情況時,要立即匯報;半年和年終還要向所在公安消防部門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嚴格控制外出人員請假制度,對無故外出者應作出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財務管理,嚴禁用不正當的手段為集體和個人謀取私利,嚴禁從事非法經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加強消防器材裝備的管理、維修和保養工作,確保消防器材裝備經常保持戰備狀態。
第二十四條 發揮自身優勢,定期向社會開放,每月開展一次以上“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的消防宣傳活動;每季度對企業單位從業人員開展一次以上消防教育;適時開展消防滅火和逃生演習。
第六章 經費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器材裝備費、隊員的學習、訓練、補貼和其他活動經費,由建隊單位負責。資金來源困難的,可采取民辦公助或在自愿、適度、出資者受益、資金定向使用的原則下采取適當集資的辦法解決。
第二十六條 為外單位撲救火災消耗的燃料、滅火劑以及器材裝備的折損等費用,由起火單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隊員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福利待遇。從社會上招收的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及以后的晉級,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單位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隊員的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由聘請單位依照當地企業繳費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隊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斗中受傷、致殘、死亡,由起火單位或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隊員在訓練或滅火中死亡,經批準為革命烈士的,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享受烈士和烈屬待遇。
第二十九條 隊員集體住宿必需的營具,由建隊單位購置。因參加統一組織的消防活動誤工時,所在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和獎金。
第三十條 營房設施參照執行國家公安部《消防站建筑設計標準》有關規定,由建隊單位負責營建。對消防車(艇)、器材、油料、通訊設備和人員的戰斗裝備等,應制定符合撲救本單位火災特點的計劃,報單位同意購置。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多種形式消防隊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地、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組織健全,措施得力,防火、滅火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及時組織撲滅火災,積極援助鄰近單位、地區撲救火災,使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有顯著貢獻的;
(三)提出合理化建議,革新技術、工藝,對保證消防安全、提高滅火效率、效果顯著的;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作出顯著貢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消防隊員,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一)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成績顯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制止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事跡突出的;
(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四)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產財產,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三條 隊員違反消防法規,玩忽職守,在滅火中不聽指揮的,由組建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宜春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