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突發事件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13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再勇
2013年6月13日
貴陽市突發事件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暫行規定(2013年6月13日貴陽市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事件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的規定進行界定。
第四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分類屬地管理、動態監控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是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監督同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以及跨區(市、縣)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
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直接管理的事業、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統稱“管理單位”)是本單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滿足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監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根據風險性質、危害程度、可控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分級。
第九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初次調查,由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跨區(市、縣)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初次調查,由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特別重大、重大以及跨區(市、縣)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復查;區(市、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每年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一般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復查。
第十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調查,可以采取資料分析、實地調查、勘察、走訪、聽取專家意見等方式進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實地調查、勘察或者走訪時,應當出示證件,并做好記錄。
第十一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調查中發現可以采取措施立即消除風險隱患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應當依法責令管理單位立即整改;情況復雜、短期內難以消除風險隱患的,應當納入風險管理系統,進行登記和監控,并要求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管理單位對危險源和危險區域進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或者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受委托的評估機構應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并對風險評估結果負責。
第十三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風險評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基本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包含直接危害、次生危害、衍生危害);
(四)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以及其他風險隱患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七)需要整改的內容,有針對性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監控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八)應對風險的應急預案;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管理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內容應當符合前款規定要求。
第十四條管理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報告報送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后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由有關的區(市、縣)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市人民政府認為所報備的風險評估結果不準確的,由原評估單位按照規定重新進行風險評估后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風險情況發生變化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管理單位及時按規定重新組織風險評估,經評估認為風險已經消除的,不再作為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管理;經評估認為風險增大的,應當強化相應的監控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應當建立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臺。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建立本行業危險源和危險區域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同級人民政府綜合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第十七條危險源和危險區域對本行政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可能造成影響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區域的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向社會公布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相關信息,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和經公開有負面影響的除外。
管理單位應當將所涉及的危險源和危險區域可能發生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管理單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確定的統一樣式,在危險源和危險區域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方式。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其警示標志的維護或者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警示標志,發現有破壞警示標志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報告管理單位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動態監控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根據危險源和危險區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