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陜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陜安監管發[2002]23號),為了進一步搞好全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管及安全技術評估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非煤礦山安全技術評估工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上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以《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金屬非金屬地下、露天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非煤礦山企業進行安全評估,合格后頒發《陜西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許可證》,確保全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
二、組織領導
1、全省非煤礦山安全技術評估工作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省非煤礦山安全技術專家組對縣屬以上(含縣屬)礦山企業進行評估,專家組向省安全監管局負責。
2、各市礦山安全技術評估工作由各市安全監管局領導,由省上委托市安全技術非煤礦山評估專家組對本轄區的縣以下礦山企業進行評估。專家組向市安全監管局負責。
3、根據安全監管部門的安排,從專家組抽調有關人員開展工作,并指定負責人。
4、專家組組長負責召集本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認真完成任務。
5、省安全監管局監督一處負責全省非煤礦山安全評估的日常工作和頒證業務。
三、安全評估工作的程序與方法
1、在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派專家組進行安全評估工作之前,被評礦山應進行自檢,寫出自檢的安全技術報告,分別上報省、市安全監管局,以便安排進行評估。
2、專家組在評估工作開始前先閱讀礦山的自檢報告,然后赴礦山進行評估工作。
3、專家組到現場后,礦山需提供必要的技術圖紙和文件等資料,并按評估內容介紹礦山安全生產技術狀況。
4、專家組到現場要認真進行實地考察,再了解礦山安全生產狀況,并與礦山領導和技術人員進行座談。
5、專家組返回后,按照要求編寫評估報告,填寫有關表格,并附評估人員名單。
6、安全評估報告由專家組組長審查簽字后,分別上報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安全評估工作的主要內容
1、安全管理
(1)礦山持證情況審查,即工商局頒發的“礦山企業營業執照”及有效期;國土資源廳頒發的“礦山開采許可證”及有效期;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礦長安全資格證”及有效期;公安部門頒發的“火工證”及有效期。
(2)礦山安全管理工作機構是否按要求健全。
(3)有關安全生產的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執行情況如何。
(4)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人員是否受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5)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是否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
2、地質
地質工作安全評估的內容是:
(1)進行地質調查工作及調查手段(槽探、鉆探、坑探、刻槽取樣)等,是否按照安全規程的要求進行。
(2)地質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是否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3、采礦
礦山企業安全評估的內容是:
(1)礦山企業的設計是否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
(2)礦山地表工業廣場、生活區及運輸線路、廢石場等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有無潛在威脅生產與人員的安全隱患。
(3)地下開采的礦山是否具有符合安全規程要求的開拓系統(完整的提升、運輸、通風、供電、給排水、照明、通訊)等。
(4)礦山采用的開采順序是否合理,有無安全隱患。
(5)井下礦山采用的采礦方法是否合理,采切工程及工作面有無安全隱患。
(6)礦柱是否及時回采,采空區是否及時處理。
(7)采用充填采礦法的礦山,其充填系統及其設施有無安全隱患。
(8)采用崩落采礦法的礦山,其覆巖厚度是否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地表陷落區及移動帶是否危及地表及井下安全。
(9)采用留礦采礦法的礦山,其留礦堆中有無空洞。
(10)采場地壓管理方法及其手段是否安全可靠。
(11)礦山溜井(包括采場溜井)的布置及結構是否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12)礦井通風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13)采礦機械電氣設備的使用是否安全可靠。
(14)井下巷道規格、軌道及管線敷設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15)井巷掘進及支護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16)地表水系及井下涌水是否對井下安全生產有影響,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
(17)自然災害(暴雨、泥石流、滾石、滑坡等)對礦山開采受到一定威脅時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
(18)露天開采的邊坡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19)露天的采裝運設備及運輸系統是否完善,有無事故隱患。
(20)露天及其深部地采之間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21)露天的采剝作業的工藝環節有無不安全因素存在。
(22)露天排土場位置選擇是否合理,穩定性如何,有無危及環境安全的隱患。
(23)水文地質及氣象條件對露采有無安全上的影響。
(24)砂礦開采的設備及其使用有無安全上的問題存在。
(25)砂礦河道開采是否符合河道排洪的要求。
(26)砂礦開采方法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27)黃金礦山的地表堆浸場有無安全隱患。
(28)黃金礦山的黃金冶煉及保管有無安全隱患。
(29)全放射性物質的礦山,其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規程的要求。
(30)地表易燃、易爆場所及高硫礦床開采的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合理。
4、選礦
(1)選礦機械設備的安裝與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選礦流程、易燃、易爆及劇毒藥劑的運輸、貯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規程要求。
(3)選礦廢水的排放是否達到排放標準。
(4)選礦過程中的“跑、冒、滴、漏”現象及其原因與責任。
(5)起吊設備是否完好,安全可靠。
(6)人行通道、平臺護欄、輸送膠帶、扶梯等設施是否暢通,安全性如何。
(7)選廠是否有完善的操作規程,工作人員是否受過安全培訓。
5、尾礦庫
(1)尾礦庫的勘察、設計、施工及運用管理是否遵循有關規程、規范。承擔尾礦庫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單位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2)新建、擴容尾礦庫工程是否通過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驗收。
(3)尾礦庫工程評估內容包括尾礦壩、排洪工程、尾礦輸送及回水系統等部分。尾礦庫評估主要從尾礦庫工程安全度和尾礦庫危害程度兩方面作出評價。
4)尾礦庫評價依據國家經貿委《尾礦庫安全管理規定》和《陜西省尾礦庫安全評估實施辦法》。
6、爆破對鐵路、公路、水電、爆破評估內容為:
(一)、采礦爆破:
(1)爆破設計單位、人員資質情況。
(2)涉爆單位及爆破作業人員資質情況。
(3)大爆破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光纜、輸電線路等重要設施進行實施爆破時的方案必須經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審查。
(4)爆破器材等的安全管理情況。
(5)爆破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取證情況。
(二)城鎮拆除爆破:
(1)爆破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審查。
(2)拆除爆破的環境安全評估。
(3)爆破安全距離校核。
(4)爆破現場的安全技術管理情況。
(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環境下爆破安全技術方案的審定。
(6)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貯存、使用、銷毀的合法有效性。對從事巖土工程、地質勘探、礦巖采掘、隧道、路塹、水利電力爆破作業及城鎮拆除爆破等其一次爆破炸藥量超過200KG時,必須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查。對從事各種爆破作業的外省單位,必須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注冊登記,待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7、石油及天然氣
(1)石油天然氣勘查和開采是否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2)石油天然氣作業中的設備設置、安裝及鉆井過程起下鉆機接桿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采用爆炸松扣及射孔用爆破器材,其儲存、運輸及使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之規定。
(4)對于卡鉆、井下落物等井內事故的處理,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5)鉆井過程中,遇到有毒有害氣體CO2和H2S,有無安全防范措施。
(6)從事石油天然氣作業的人員進行防噴、防爆、防火、防毒與急救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持證上崗情況。
(7)采油現場嚴禁吸煙動火,禁止穿戴產生靜電的服裝和帶有鐵釘的鞋,不得使用化纖抹布及敲打鐵器。未經批準,未帶防火裝置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井場。鉆井過程中,必須按規范要求,安裝防噴器等安全技術措施。
(8)酸化及壓裂作業,必須佩戴防護用品,統一指揮,各司其責。
(9)切實做好鉆井油氣層前的壓井等安全準備工作,根據實鉆資料及地層破漏壓力、dc指數和頁巖密度等方法,進行的隨鉆壓力監測來校正原井控設計,并及時進行工程地質、泥漿和井控裝備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10)災難性的井噴常伴隨火災和伴生有毒有害物質發生,井場附近的機電設備必須是防爆型且自成體系,并配備足夠的防火器材。現場人員佩戴防毒、防火服裝、面具。
(11)嚴格執行井控操作“合格證”制度,持證上崗,確保采油氣井場的安全。
(12)油氣田的壓裂、射孔、解扣、整形、補貼、解卡等涉爆作業,必須在有資質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