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2日)
第一條 凡國營、集體、個體公路客運經營者,均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保險有效期自旅客驗票進站或中途下車(含到站補票者)后開始,到達旅程終點出站(或中途下車)為止。
第三條 旅客所乘的汽車,中途因事故停駛而改乘客運經營者指定的其他車輛者,在繼續旅程中保險仍然有效。
第四條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離站不再隨同原車旅行者,其保險責任于離站時即告失效。但經客運經營者簽字證明原票有效者,從旅客重新驗票進站后,保險效力即行恢復。
第五條 付給旅客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全票旅客半票兒童每人最高為人民幣三千元,免票兒童每人最高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免票或無票旅客發生傷亡時,不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旅客的保險費已包括在票價內。不另給據。公路客運經營者每月按票價的百分之二向保險公司繳付一次保險費。
第七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需要治療者,由保險公司按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付給醫藥費用、住院費(按普通病房計)、住院伙食費(以醫院普通伙食為限)等費用,其數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全數。因特殊情況,其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受傷旅客的直系親屬從外地前來探望的旅費、食宿費一般可在保險金中支付,但探望日期最多不得超過三天,超過部分不予承擔。如果傷勢嚴重,醫院認為需要專人照顧者,可酌情處理。
第八條 旅客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受傷害,以致死亡、殘廢或身體某部分喪失機能者,除依照第七條規定辦理外,另由保險公司依照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死亡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二、雙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且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三、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者,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四、身體的一部分喪失機能,經治療后不能復原,影響工作能力者,根據醫院治療終結后的診斷證明,并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按其喪失機能程度,酌給一部分保險金。
第九條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旅客遭受傷害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責任:
一、疾病、自殺、畏罪潛逃、毆斗或其它犯罪行為;
二、扒車、跳車、戲耍、頭伸窗外或其它嚴重違犯乘車規則的行為;
三、戰爭或其它軍事行動;
四、有企圖騙領保險金或醫療費用的欺詐行為;
五、旅客受傷后在治療中不聽從醫生指導,不遵守醫院制度,或未經醫生許可私自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條 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因發生意外事故遭到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旅客遭受意外傷害時,公路客運經營者應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搶救,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部門和保險公司,共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致殘、致傷者,應由客運經營者持醫院的診斷證明及交通監理、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文件,由保險公司根據有關證明確定給付保險金。
第十三條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取得公證機關提供的證明,并由客運經營者簽證,向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
第十四條 申請領取保險金,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的兩年內辦理,過期喪失申請的權利。
第十五條 保險金的給付,保險公司一般應在接到申請的十五日內辦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對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數額發生爭執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通過法院仲裁。
第十七條 本條例從陜西省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實施。一九五九年九月十五日經省人民委員會批準的《陜西省公路汽車、內河航運、民用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暫行辦法》中的公路汽車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部分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