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安全監管局,煤炭安全監管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應急值守及信息報送工作的緊急通知》(陜政辦發明電〔2010〕59號)要求,現將修訂后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形勢下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建立反應快速、運行有序的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緊急險情信息,為省委、省政府決策提供信息保障。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1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信息的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杜絕誤報、遲報、壓報、漏報、謊報、瞞報現象發生。信息的處置應當遵循快速高效、協同配合、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緊急險情范圍
第三條 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包括:
(一)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一次造成1億元以上(含1億元)直接經濟損失的特別重大事故;
(二)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50-99人重傷,或者一次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事故;
(三)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者一次造成10-49人重傷,或者一次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較大事故。
第四條 重大緊急險情包括:
(一)較大以上涉險事故
1.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2.涉險10人以上的事故(因突發狀況致使從業人員處于危險狀態);
3.緊急疏散人員500人以上或住院觀察治療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密集場所、生活水源、農田、河流、水庫、空氣等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事故(險情);
5.危及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煙火藥庫、油氣站和車站、碼頭、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的事故(險情)。
(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一般事故或可能產生嚴重后果的險情
1.因地震、風沙、暴雪、強暴雨、洪水、泥石流、塌陷等季節性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2.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和領域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3.煤礦、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煙花爆竹、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石油天然氣井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4.涉及環保、質監、國土、氣象、地震、建設等相關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5.國家、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注及領導批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三)安全生產方面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1.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善后、傷員救治、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造成的群體性上訪事件;
2.群眾舉報的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涉險事故以及事故隱患督辦落實情況;
3.被新聞媒體報道的,帶來較大社會影響,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或險情。
第三章 信息報告
第五條 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是政府生產安全信息報告的綜合部門,必須履行職責。主要負責人是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趕赴事故現場參加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是核實報告事故情況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 各市(區)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市局)應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信息報告工作,遇有事故(險情)發生,要迅速進入崗位,主動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及時報送。負責信息報告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應報省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備案,人員變動應及時更改信息。
第七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信息報告后,報同級政府時立即報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事故或險情具體情況暫時不清楚,但情況緊急下,先以電話形式報告事故(險情)概況,再書面報告,出現新情況應及時續報。涉密信息的報送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市局事故(險情)信息報送內容按附件1填寫。
第九條 煤礦事故或險情發生后,各級煤礦安全生產監察機構在報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報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第十條 信息報告至省局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3小時。
第十一條 信息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或險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等基本情況;
(二)事故或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或險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或險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搶險救援的簡要情況;
(七)信息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送人及聯系電話;
(八)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二條 電話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或險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二)事故或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
(三) 事故或險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四)事故或險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搶險救援情況。
第四章 信息處置
第十三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處置責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實、跟蹤、分析、統計工作。
第十四條 接到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后,有關市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安排有關領導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和應對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有關領導及有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應將現場事故(險情)信息以及新發生的情況及時報送作為一項職責和重要工作。事故或險情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事故或險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事故或險情信息。
第十七條 省局內部信息報送和處置工作按附件2實施。
第十八條 舉報信息按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一)省局值班人員接到上級舉報信息核查通知書和相關單位、個人舉報信息后,應立即遞交局機要室。機要人員應立即按程序報送局主要領導或有關領導,按照領導批示,送相關業務處室。
(二)省局相關業務處室應按照局領導批示,核查舉報信息的真實情況。核查結束后,形成書面報告,報有關局領導審定。
(三)需要有關市局調查核實的舉報信息,由省局相關處室下達核查通知書,市局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 有關市局接到舉報信息或省局核查通知書后,要組織調查核實,掌握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并在15日內向省局報告核查結果。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條 省局對各市局事故(險情)信息報告和信息處置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通報,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創先爭優的內容之一。對信息報送及時、準確,處置得當的單位給予表彰。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在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緊急險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中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責成有關單位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各市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2007年8月22日省安全監管局印發的《生產安全重大、較大事故和較大未遂傷亡事故信息處置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事故(險情)信息快報 2、陜西省安全監管局信息報送和處置工作職責分工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