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組織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協調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取得校車服務許可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和學生數量、照管人以及有關事項。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校車座椅齊全,車上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四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車輛的所有人、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行駛路線、沿途停靠站點、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校車應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承載,嚴禁超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校車收費標準應堅持收費公示制度,政府購置的校車須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非政府購置的校車執行物價部門同意的備案標準。堅持學生自愿乘車,嚴禁強制收費或變相收費行為。
第二十八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得運行。自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執行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第三十條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三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校車行駛前,校車駕駛人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確定校車行駛線路時,應當選擇有利于校車通行的安全道路,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標準在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條件,降低校車通行安全風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交通擁堵,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點停靠。校車在停靠站點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停靠站點停靠上下學生,應當維護停靠站點周邊的交通秩序。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
第三十七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自備校車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員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并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
第三十九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