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
《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落實。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22日
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甘肅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取得使用許可,專門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校車實行屬地化管理,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的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縣(區)政府要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本級教育局;
(三)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乘車管理,制定學生乘車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學生乘車和扶持校車發展的優惠辦法、獎勵措施;
(四)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將校車購置列入財政預算,有計劃、有步驟的逐步形成市、縣(區)各級政府分擔機制;
(五)將校車作為重點車輛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治理非法接送學生行為;
(六)按照學校布局、村莊布局及學生分布,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布局;根據車程實際距離,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
(七)根據學校設置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為學生乘車提供方便;
(八)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區)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部門監管的原則,安排專項資金,建立市、縣(區)校車運營經費長效分擔機制,協調運營單位開設專線,建立以運輸經營企業為主體的公共客運模式和專業校車公司模式,為學生提供校車服務;
(九)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十)制定校車發展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成立校車專營公司。
第五條 教育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定期組織召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二)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加強學校招生管理,避免違反規定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學生招攬生源;
(三)做好校車使用許可受理、分送、審查、上報等相關工作;
(四)掌握轄區內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校車需求;詳細登記校車、校車駕駛員、運行路線、停靠站點等信息,建立管理臺帳;
(五)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履行校車的安全管理職責,將校車管理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六)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七)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教師或照管人員跟車值班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并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八)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定期組織校車所有人及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在校師生交通安全教育,安排學校開展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九)組織考核相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第六條 公安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審查意見;
(二)嚴格執行校車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加強考核及資質審批、車輛的檢測檢驗及日常運行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四)開通校車安全舉報電話,接聽社會各界,特別是家長反映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電話,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五)加強校車道路行車監管,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
(六)在學校門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鋪設路面減速設施,設置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七)統一核發校車標識及編號。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特別要對農村寄宿學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條件;
(二)負責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運營的監督管理, 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四)負責為所屬運營校車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確保校車運營中學生的安全;
(五)定期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加強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督。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二)負責對涉及較大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監管責任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加大財政對校車的投入比重,確保財政來源,積極落實政府對校車購買與運營補貼經費的撥付;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持。
第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學校周邊非法經營、占道經營行為,確保師生及校車出行安全、暢通。
第十一條 發改、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要加強校車安全宣傳工作,不斷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了解本校學生上下學乘坐交通工具情況,掌握學校校車的需求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