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幷l〔1996〕50號1996年4月5日)各行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城市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以及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和設施建設,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逐年增加環境衛生設施資金投入,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城市建設監察機構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建設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察證件,并佩戴執法標志。
第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實行市容環境衛生承包責任制,推行市容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改革環境衛生用工制度,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第九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構筑物及其它設施的完好、整潔、美觀。城市主要街道及其臨銜建筑物的陽臺和門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條 施工單位施工現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谂鷾视玫胤秶鷥茸鳂I;
。ǘ┰O置臨時圍墻,臨街建筑工程予以封閉施工;
。ㄈ┢坡肥┕び枰試,設置安全標志,并按規定時間和標準修復;
。ㄋ模┘皶r整理停工場地并作必要的覆蓋;
。ㄎ澹┕こ炭⒐ず蟛鸪R時設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場地。
第十一條 畜力車進入市區必須帶糞兜。市區內的大街兩側和主要巷道內禁止栓停、喂養牲畜。
第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和電線桿、公共汽車站點等設施以及樹干上涂寫、刻畫。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公共衛生,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市區內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核、煙蒂、紙屑等廢棄物;
。ǘ┎粊y倒垃圾、糞便、污水,不亂扔動物尸體;
。ㄈ┎浑S地焚燒樹葉和垃圾;
。ㄋ模┎辉谑袇^道路上沖洗各種車輛;
。ㄎ澹┘皶r清運清掏出的下水道或排水溝污泥。
第十四條 城市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實行統一領導,分區、分部門負責制:
。ㄒ唬┏鞘兄饕值篮凸矎V場,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ǘ┳≌^、巷道及居民生活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專人負責;
。ㄈC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的院落、宿舍區和當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衛生責任區,由該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四)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商場、醫院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ㄎ澹└黝愘Q易市場(包括露天、季節性、臨時性市場),由主辦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商業攤點由從業者負責;
。┙ㄔO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ㄆ撸┚用駛人因裝修、改建、新建房屋等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個人負責清運。
第十五條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和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糞便、渣土和廢棄物的收集、清運、處理等工作,并負責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第十六條 科研、醫療衛生、屠宰、生物制品等單位產生的有毒廢棄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實行無害處理和綜合利用。垃圾填埋場、堆肥場、焚燒場、貯糞池應當采取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辦法,防止污染環境和水源。
第四章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第十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共同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城成片改造,必須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的規定,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有關建設手續。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資金,應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確定的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停車場、垃圾轉運站、進城車輛沖洗站、垃圾填埋場和無害化處理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遷、封閉現有的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建設單位按先建后拆、拆一還一的原則,按期重建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廁所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并可適當收費。單位(含個體工商戶)無廁所需使用公共廁所的,必須繳納管理處置費。
第二十四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并定期保潔、維修、更新,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核、紙屑和煙頭等棄物的,罰款1--5元;
。ǘ﹣y扔動物尸體,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的,罰款5--30元;
。ㄈ┰谂R街建筑物的陽臺和門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罰款5--20元;
。ㄋ模┰诔鞘薪ㄖ锖碗娋桿、公共汽車站點等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不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罰款10--50元;
。ㄎ澹┎话匆幎〞r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的,罰款50--100元;
。┝鲃訑傸c經營者未按規定收集產生的廢棄物的,罰款10--50元;
(七)畜力車進入市區未掛帶糞兜的,或在市區內隨意栓停、喂養牲畜的,罰款50--200元;
。ò耍┻\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露、遺撤的,罰款50--200元;
。ň牛┎宦男谢虿徽J真履行門前環境衛生包干責任制的,罰款30--100元;
。ㄊ┣謇硐滤、污水淤泥未及時清運的,罰款100--300元;
。ㄊ唬┡R街建筑工地未設置護欄、圍布或者圍墻遮擋的,施工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罰款500--1500元;
。ㄊ┪唇浥鷾曙曫B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可以并處10--50元罰款。
。ㄊ┥米圆鸪ㄟw)、挪用、封閉以及侵占、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罰款500--5000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處理的,予以強制清(拆)除,可以并處罰款:
。ㄒ唬┪唇浥鷾试谑袇^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畫廊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罰款50--500元;
。ǘ┪唇浥鷾试谑袇^道路上沖洗各種機動車輛的,罰款100--500元;
(三)未經批準在城市街道兩側擺攤設點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罰款200--3000元。
第二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拆除,可以并處500--5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種垃圾或者廢棄物,未按規定作無害處理而倒入公共垃圾場(站)的,處以500--5000元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獨立工礦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