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各重點骨干企業,有關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有關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0年10月21日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工作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專家管理,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保證高效有序地開展專家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在相關行業領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或從事與安全生產工作相關的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際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安監局”)是安全生產專家工作的管理部門,下設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對專家資格進行審核,并實施管理。
第四條 專家按照專業領域,分為礦山(煤礦、非煤礦山)、化工、職業衛生、綜合(冶金機械、交通運輸、電氣工程及自動化、建筑建材等)4個專業組。消防專業組專家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與自治區消防總隊抽調。根據實際需要,專業組可適時補充調整。
第五條 各專業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各專業組組長、副組長應當由本專業領域知名度高、有影響力的專家擔任。專業組組長負責制訂本組工作計劃,組織技術研討和調研等工作,并適時提出工作建議。
第六條 專家的主要任務:
(一)參與全區有關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研究、起草和論證工作;
(二)參與全區相關專業領域重大問題專題調研,為改善全區安全生產條件、改進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措施;
(三)參加全區各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提出隱患治理整改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驗收、重大危險源和高危行業安全生產現狀的安全評估、安全檢測、應急預案制定提供技術支持;
(四)參與全區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評審及竣工驗收等;
(五)參與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及原因分析,輔助指揮決策,提出應急處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議,并提供技術支持;
(六)參與全區安全生產規劃、科技、標準、信息化等項目論證,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以及相關的安全生產咨詢工作;
(七)參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編寫安全生產宣傳資料,普及安全生產科學知識;
(八)完成區安監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應為專家提供必要條件,積極支持其開展工作。
第八條 對工作優秀的專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安全生產事業,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廉潔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愿意承擔且能夠勝任安全生產專家工作,并接受安全監管部門的管理;
(三)具備大學本科(含本科)以上學歷、高級工程師及以上職稱(或者具有注冊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和事件處置能力,相關專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含65周歲),身體健康,能參與安全生產現場檢查、事故調查分析、應急處置等工作(兩院院士和特聘專家不受此條件限制);
第十條 對達不到第九條第三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有突出專業特長,在相關領域具有較深的專業造詣和一定的權威性、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經區安監局審核通過后,可認定為專家;
第十一條 產生程序:
(一)政府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推薦或本人自薦;
(二)推薦或自薦時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推薦表必須有本人的意見、所在單位的意見和印章),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三)區安監局負責資格審查;
(四)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區安監局發放《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登記表》,公布名單,頒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證書》。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專家,經區安監局審核后,可認定為資深專家。
(一)具有兩院院士、自治區決策咨詢專家、自治區政府參事等稱號;
(二)承擔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過國家及省部級規劃、重大科技項目的編制和研發工作;
(三)作為專家參與過重特大事故搶險和調查處理;
(四)本專業領域的領軍人物(學術帶頭人),或長期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扎實理論基礎和豐富實踐經驗,在本行業、本專業具有權威性。
資深專家的名單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三條 專家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條件和程序,可及時調整和充實。
第十四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安監局批準可以終止聘任,并書面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
(一)所在單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勝任專家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正常專家活動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因擅自以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五)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在執行相關任務中降低標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作出顯失公正或虛假的意見結論的。
被終止聘任的專家,其專家聘用證書應交回區安監局。
第十五條 區安監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推薦專家的審核、發證工作;
(二)負責安排專家開展工作或參加有關活動;
(三)負責組織召開專家(或專業組組長)全體會議,總結專家工作和工作計劃制訂;
(四)負責指導各專業組開展相關工作;
(五)負責專家經費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專家業績管理,建立和更新專家信息庫,記錄專家的主要活動情況;
(七)負責對工作優秀或具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給予表彰獎勵;
(八)其他有關管理事宜。
第十六條 專家守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在執行指派公務中,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科學態度,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完成任務;
(二)在區安監局領導下開展工作,積極參加專家活動,承擔工作任務,并對委托的工作負責;
(三)受領任務后,應快速趕赴事故現場,提出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對策,配合參與事故調查分析;
(四)受安全監管部門指派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指派函或專家證。任務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五)結合全區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撰寫安全生產方面的調研報告或論文;
(六)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被調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 各專業組應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將本年度工作總結、年度工作調研報告和次年工作計劃等書面材料并電子版報區安監局。
第十八條 專家使用程序
(一)專家使用實行計劃審核制度;
(二)每年10月30日前,使用專家的有關處室提出下年度專家使用預期計劃,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匯總后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中`華`工`程`資`格`考`試`網】
(三)每次使用專家,由有關處室填寫《安全生產專家工作(活動)計劃表》(以下簡稱《計劃表》),提出所需專家人數、專業、主要工作內容、對象、地點和時限(附活動通知或主管局領導的任務批示),提前2—7天送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但事故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下可事后補辦手續;
(四)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負責核定《計劃表》內容,根據工作需要與相關處室擬定具體專家,所用專家正常情況下應在自治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稀缺專業等特殊情況下從專家儲備庫中選派;
(五)每次專家工作(活動)結束后,有關處室應向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提供《專家工作情況反饋表》。
第十九條 專家待遇與經費管理
(一)按照區安監局工作計劃,專家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期間,可領取適當的勞務費。勞務費及活動期間的差旅費由區安監局承擔。
(二)專家受委托進行技術鑒定、評估評價、提供技術咨詢等活動,可以領取適當的勞務費。勞務費由被鑒定單位、被評估評價單位、咨詢單位承擔。
(三)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組所聘專家的差旅費、勞務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四)專家執行工作任務期間工傷的治療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五)區安監局負責設立專家工作專項經費,納入自治區年度經費預算,由自治區財政劃撥區安監局負責統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設在區安監局機關黨委,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公室主任由萬東剛副局長擔任,楊明禮、楊建平為成員,具體負責區安全生產專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安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原《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規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