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5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處置能力,或者跨地(州、市)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統一指揮,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快速,運轉高效;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1.5 分級標準
按照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可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級別。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的為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跨地(州、市)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縣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級行政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
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安委會授權成立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2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具體承擔應急救援中的聯絡協調和自治區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定、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4事故搶救組、事故調查組、醫療救護組、安全保衛組、善后處理組
2.5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涉及多領域,跨地(州、市)行政區或影響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預測
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區、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部門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
3.2 信息報告和處理
自治區指揮部設立全區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信息接收平臺,接收突發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和指令。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出現征兆或發生時,知情單位或個人應當立即通過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報警電話、值班電話及其他各種途徑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并隨情況(事態)變化及時續報。
事故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報告單位或聯系人、聯系方式、報告時間;
(2)事故類型;
(3)事故基本情況:主要有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判定的傷亡情況、導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搶險情況、救護情況、現場指揮機構及聯系人、聯系方式;
(4)預計事故事態發展情況;
(5)需要支援的項目。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重大、特別重大)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在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事故級別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3.3 預警行動
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同時,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事態嚴重時及時上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分析事故災難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 應急響應
4.1 先期處置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組織人員開展自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及時上報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情況的同時,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要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及時疏散受威脅群眾,加強監測,預防事態進一步擴大和發生此生衍生事故,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4.2 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并組織實施。
Ⅲ級、Ⅳ應急響應分別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區有關部門、縣(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區、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3 Ⅰ級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相關部門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自治區立即啟動本預案,按照本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和做好配合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具體執行程序見Ⅱ級響應。
4.4 Ⅱ級響應
4.4.1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啟動本預案,按下列程序和內容響應:
(1)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接到重大及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
(2)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3)立即成立自治區指揮部,及時啟動預案,采取先期處置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防范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立即建立與國務院安委會的聯系,及時報告情況并接受工作指示。
(5)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指揮長的命令,立即聯系成員單位,傳達自治區指揮部命令;召集安全生產專家,調集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同時進一步了解事故發展情況,擬定救援初步方案,做好相應準備。
(6)根據事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自治區指揮部負責同志趕赴事故現場,進行現場指揮;各成員單位、有關專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本預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和分組,開展救援工作。
(7)自治區指揮部根據事故類別、事故地點和救援情況,調集搶險救援隊伍和物資,必要時請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新疆軍區和武警新疆總隊給予支持。
(8)自治區指揮部隨時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
(9)根據現場救治工作需要,派出醫療專家趕赴事故發生地參與救護工作。
(10)加強與兄弟省(市、區)和國家專業部門聯系,在需要時及時協調對救援工作予以幫助和支持。
4.4.2 自治區有關部門的響應
Ⅱ級及Ⅱ級以上應急響應時,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自治區相關部門啟動的部門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子預案。
其部門應急預案的應急救援指揮系統作為自治區指揮部的子系統。
自治區相關部門在預案啟動后,要派人參加應急救援,接受自治區指揮部統一調度。到達現場接受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4.4.3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的進展情況。
(2)擬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名單和專家組名單,經自治區指揮部批準后,及時組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和專家組。
(3)開通與事故發生地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專業專家組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為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必要時派遣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5)在有關單位的配合下開啟應急通訊設施,為自治區指揮部與事故現場聯系提供應急通信保障。
(6)對可能或已經導致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并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指揮機構。
(7)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提出請求。
(8)組織協調重大、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按自治區指揮部的決定,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4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響應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
4.4.5 指揮和協調
進入Ⅱ級及Ⅱ級以上響應后,自治區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自治區指揮部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4.5 Ⅲ級、Ⅳ級響應
Ⅲ級響應、Ⅳ級響應分別有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縣(區、市)人民政府參照自治區模式組織。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加強對Ⅲ級、Ⅳ級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
4.6 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時,應當對事故發生地現場的安全情況進行科學評估,保障現場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現場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應急救援隊伍進入事故現場后,應急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現場安全檢測,發現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人員或應急救援隊伍指揮員應當立即組織應急救援人員撤離現場。
4.7 群眾的疏散和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影響范圍內的群眾安全防護工作負責,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召開會議決定,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發布群眾疏散指令。疏散指令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通告疏散區域的群眾,并組織群眾疏散。
4.8 醫療衛生救助
事故發生地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衛生救助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根據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的請求,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及時組織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支援。
4.9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超出其處置能力時,自治區指揮部協調有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10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自治區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
4.11 信息發布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的指導下,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負責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
4.12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獲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按照“誰批準誰終止”的原則,按照事故處置級別,經現場救援指揮部申請,分別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或國務院指定的部門宣布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自治區指揮部下設各小組整理資料、圖紙,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提出防范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監督事故發生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自治區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置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做好受災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3 救援工作總結與評估
應急救援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提出改進工作建議,報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自治區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網,逐步建設突發安全生產應急處置專用通信與信息網絡。建立完善全區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
如果應急救援現場通信受阻,必要時,由新疆通信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調用應急通訊設施,保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2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特種救援裝備。
6.3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或領域的企業要針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依法組建和完善搶險救援隊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
6.4 交通運輸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6.5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并擬訂醫療救護保障計劃,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
6.6 物資保障
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級政府要按照職責分工和預案要求,做好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相關應急物資保障工作。自治區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7 資金保障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
處置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6.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9 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6.9.1 公眾信息交流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識。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縣以上新聞部門要通過媒體將事故災難應急報警電話、自救互救、防災減災常識告知公眾;各類教育機構要加強應對事故災難的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9.2 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6.9.3 演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和自治區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將自治區指揮部成員變化情況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預案。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獎勵
7.2.2責任追究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