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2014年3月3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4年5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由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根據本次會議提出的審查意見修改后公布施行。
《烏魯木齊市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經2014年3月3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14年5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消防業務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投資列入本級政府投資計劃,并根據消防工作發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區(縣)公安機關對本轄區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產、財政、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安全生產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
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參與消防公益活動,參加消防志愿服務活動。鼓勵企業建立消防安全遠程管理系統,完善火災防范和預警機制。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和問責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和開展綜合應急救援演練,對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消防工作年度目標完成情況實施檢查考核。
火災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火災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和部門職責、處置程序、人員疏散、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部署,統籌負責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領導機制,指導轄區內單位、社區(村)委員會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培訓;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四)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受理舉報和投訴,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五)承擔撲救火災,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六)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七)加強對公安派出所消防業務的指導;
(八)指導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訓練和滅火演練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和檢查令,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指導群眾進行防火、滅火和逃生演練,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
(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督促本區域內社區(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救初起火災、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組織、參與火災現場保護工作;
(五)上級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增強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定期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第十四條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各自專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管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共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住宅區業主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業主共同負責。
聘用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無物業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的,社區(村)委員會應當與業主、使用人簽訂防火協議,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學習消防安全常識,掌握撲救初起火災、報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亂堆、亂放可燃物。
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防火安全和逃生自救教育。
居民住宅裝修應當符合防火要求,鼓勵居民配備家用滅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設施。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一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城鄉規劃。
納入消防規劃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八條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其他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和驗收。
第十九條市政設施養護機構應當負責市政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保持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保持公共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修建道路、管道以及停電、停水、切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三日內通知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實行專用制度,除滅火救援、消防訓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編號和建立檔案,定期對市政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及時補缺、維護。
第二節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制度。
經依法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已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報原審批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改建(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擴建公眾聚集場所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應當同時簽訂工地安全責任書,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火源、電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施工進度設置室內外臨時消防給水設施、消防器材、室內安全疏散通道和室外消防車通道。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設施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標準的消防安全標識,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項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五條建筑物外立面的裝修、裝飾、節能改造,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影響建筑物的自然排煙,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建筑物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建筑的自然排煙和消防撲救,審批機關在作出大型戶外廣告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
第三節重點建筑物、場所、設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員,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落實消防安全保護措施,并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七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同時采取相應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泄漏等消防技術措施,配備專用滅火器材、儲備專用滅火劑。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滅火和報警等消防設施,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禁止在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資的倉庫、露天堆場等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有效的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進行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和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在營業時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
第三十條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在大廳、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動區域設置疏散示意圖或者通過張貼圖畫、廣播、視頻等方式,告知維護、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以及緊急情況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頻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其畫面、音響切換到應急廣播和應急疏散指示狀態。
第三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一般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地面的一至三層;確需設置在建筑物其他樓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特殊要求,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根據需要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
本市禁止在建筑物地上八層以上(不含八層)新設餐飲、公共娛樂場所。本條例施行前已開設的,其經營許可到期后,有關部門不再核發相關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第三十二條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設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標志和安全疏散示意圖;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三)因檢修、維護保養需要暫時停用消防設施設備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四)不得設置影響登高消防車撲救作業的障礙物;
(五)不得在高層建筑內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高層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應當配備緩降器、救生繩、救生袋、軟梯、防毒面具、手電筒等救生設備和自救工具。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職工食堂,應當定期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并做好安全檢查。
餐飲服務企業和職工食堂不得在用餐區放置或者直接使用瓶裝燃氣和液體酒精。
第四節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對非住宅區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檢測、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的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人按房屋權屬證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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