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器材承運單位憑運達地公安機關簽發的《爆炸物品運輸證》,按照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運輸,并派熟悉所運爆破器材性能的專職押運員負責押運。
(2)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①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規則的安全要求,如車廂、車底要用不發火材料作護襯和軟墊,不得有釘子外露;車上應有危險標志,滅火器、接地鏈和苫布;車況良好,排氣管應裝防火帽。
②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不得超出車廂擋板高度及邊緣,裝載的爆炸物品應蓋嚴捆牢。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不準混裝在同一車廂、船艙內。裝載爆破器材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鐵路運輸裝卸爆炸物品應設專用鐵路線和專用火車站、專用倉庫。爆破器材應當在遠離城市中心區和人煙稠密地區的車站、碼頭裝卸。
④裝卸爆破器材,應當盡量在白天進行,要有專人負責組織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識。裝卸現場,應當設置警戒崗哨,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⑤在公路上運輸爆破器材時,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⑥運輸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各人煙稠密的地方,并有專人看管,嚴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煙和用火。
⑦行車過程中不準在車上開啟裝有爆炸物品的箱(袋)子。
⑧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掛車、拖拉機、獨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和電瓶車運輸爆破器材。
⑨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爆破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