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至倉條款
2006-11-2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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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ehousetowarehouseclause貨物運輸保險單中的一項有關保險期限的條款。該條款規定對被保險貨物所負責任,從保險單載明的發貨人所在地倉庫搬運開始,到貨物抵達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或其他最后倉庫、儲藏處所為止。如果保險貨物在運達上述最后倉庫或儲藏處所之前,運抵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時,保險責任也告終止。另外,從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當日午夜零時算起滿60天,則不論是否運抵最后倉庫或儲藏處所,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摘自《安全工程大辭典》(化學工業出版社,1995年1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