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應急預案是指事前籌劃在事故發生時所采取的應急措施。它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資源,在事故發生后迅速控制事故發展并盡可能排除事故。制訂事故應急預案的目的是保護現場人員、財產和場外人員的安全,將事故對人員、財產和環境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程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清江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清江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制度,清江實業公司依照“預防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方針和原則,于2004年著手編制《清江實業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將該《預案》的編制情況和編制中的思考整理出來,以供同行參考。
一、《預案》編制的背景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系列重大、特大事故表明,我國的生產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我國事故死亡高達14萬人/年,傷殘300萬人/年,事故損失占GDP的2.5%,與發達國家相比,數字相當驚人,在人權領域影響較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風險的能力”。多年來,清江公司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健全了電力安全生產、梯級電站防汛預案等。今年開展的“第四次質量安全月活動”明確提出,建立完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反事故演習。
清江實業公司成立伊始,就專設了分管質量安全的副總經理和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并提出適時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切實提高清江實業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2004年初,這一設想寫入了《清江實業公司黨政工作要點》,清江實業公司安委會要求各單位立即啟動編制工作,年內審核實施。
然而,長期以來,我國安全文化領域的理論和技術研究相當薄弱,工礦企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基本缺失,國家沒有強制性的標準和要求。2004年,國家安監局計劃出臺的事故應急救援法規也主要是針對城市突發重大事故應急救援。作為企業,尤其是橫跨建筑、供水、供電、通訊、酒店、物業等多行業的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點散面廣,安全重點控制部位和環節多,如何共享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資源,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清江實業公司提出了“精干隊伍、自主編制、不求全面、逐步完善”的方針,經過四個月的努力,清江實業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基本完成。
二、《預案》的基本內容
《預案》包括總預案、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預案、附則三個部分。
總預案主要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適用范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及其職責,安全事故處理程序,事故后的恢復程序,反事故培訓與演練等內容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勾勒出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框架,是《預案》的總綱部分。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預案由各分(子)公司起草,主要針對本行業、本企業的特點,以重點控制部位的事故為切入點,設想事故發生后迅速控制事故發展并盡可能排除事故,減少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措施,側重于事故應急救援的具體操作,是事故處理的現場指南。根據行業特點,《預案》歸納了酒店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筑業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宜昌生產生活基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供水供電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四個部分。
附則主要列舉事故應急救援的社會資源、應急救援聯系方式、義務人員組織等,便于事故處理時查閱,以及《預案》的日常管理。
三、《預案》編制中發現的問題和思考
通過《預案》的編制,我們發現對事故應急救援存在一些認識上的不一致。
首先,對《預案》的啟動條件認識不一致。一些單位將停電、停水等一般性事故寫入預案。經過分析,我們認為,編制事故預案的根本緣由是重大以上事故組織工作的復雜性,提前進行事故預想可以彌補應急狀態下組織能力的不足、組織程序上的疏忽。因此,涉及部門單一、施救人員不多,處理不復雜的一般事故不應納入《預案》。《預案》編制應建立在重大危險源識別的基礎之上。
其次,對《預案》的主要內容認識不一致。一些單位將事故的防范措施、反事故演習、安全培訓等作為預案的主要內容。我們認為,《預案》是程序性文件,主要內容是事故發生后的處理、善后、恢復等,因此,《預案》不宜將事故的防范措施等作為主要內容。防范措施等是事故前的行為,是安全規程的內容。
第三,對事故報警機制認識不一致。各分(子)公司都明確了應急工作的統一管理機構,但事故發生后,在程序上出現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種認識,“自下而上”是根據行政隸屬關系,逐級上報,符合一般的辦事程序;“自上而下”是直接向應急救援的指揮機構高層報告,然后,分層、分塊安排應急救援任務。我們認為,在事故處理中,只有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高層擁有優先的知情權,才能有效發揮協同指揮職能。行政管理的中層不具有綜合調動應急資源的決策能力,逐級上報顯然效率不足。
第四,事故應急的指揮中樞機構設置不一致。各分(子)公司根據自身情況,將事故應急的指揮中樞機構設在辦公室、監控室、總機室、值班室等處。原則上,事故應急的指揮中樞機構應該統一,以視野開闊、來往方便、指揮高效為準。
第五,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人員的產生方式不一致。比較典型的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確認現場行政級別最高者為現場指揮人員;另一種以現場受過事故應急培訓,有安全管理經驗人員為指揮人員。前一種方式的好處是遴選方式直接快速,但行政級別最高者不一定有事故應急救援的指揮能力,而且,隨著事態的發展,指揮人員始終不能固定。后一種方式比較科學,但在實際操作中,有可能不易找到合適的人,尤其是愿意承擔指揮責任的人選。原則上,這兩種方式兼顧應該是比較可行的。
第六,事故應急救援調動部門、人力等的程度認識不一致。有的單位認為,為防止事故擴大,事故應急必須調動一切可能的資源。有的單位則認為,事故應急應該減少社會影響面,知情人和參與人越少越好。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看,事故應急調動的部門、人員越多,組織起來越困難,協調工作越復雜,處理效率越低下。事故應急調動的部門、人員越少,事故應急的組織工作越簡單,但事故擴大的風險也在加大。我們認為,事故應急應當根據事故的程度,分級響應,逐次動員人力、物力到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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