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電梯屬特種設備,發生火災、浸水、電梯剪切、電梯困人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發出救援信息,非專業人員不得擅自采取救援措施。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救。緊急處置結束后,由電梯維保公司安排專業人員對電梯進行檢查或維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1 事故定義與類型
電梯事故是指在電梯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改造或檢驗過程中因設備自身或外在(人為)因素導致發生損毀、失效、故障而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等后果的突發事件的總稱。
事故類型:分為人身傷害事故、設備損壞事故。
人身傷害事故:包括墜落、剪切、擠壓、撞擊、纏繞和卷入、滑倒和絆倒、電擊、燒傷等。
設備損壞事故:絕緣損壞、短路、火災、水浸、零部件斷裂或破碎、疲勞破壞、過度變形等。
2 電梯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基本措施
2.1 火災事故
2.1.1 電梯服務的樓層發生火災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⑴ 當大樓發生火警時,發現人員或電梯操作人員應立即撥動消防開關,不論電梯處于何種運行狀態,均應立即自動返回底層,電梯內人員開門離開,并將情況報告安全主任或部門主管。
⑵ 設法使保持鎮靜,組織疏導電梯內人員離開。將電梯置于“停止運行”狀態,關閉層門并切斷總電源。
2.1.2 電梯井道或轎廂內發生火災時的應急處置措施
⑴ 首先立即在就近的樓層停靠,即刻疏導撤離。
⑵ 然后切斷電源。
⑶ 再用滅火器滅火。
⑷ 共用井道中有電梯發生火災時,其余電梯應立即停于遠離火災的位置,防止火災蔓延,并交消防人員滅火使用。
2.1.3 相鄰的建筑發生火災的應急處置措施
相鄰建筑物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梯,以免因火災造成停電而發生困人事故。
2.2 電梯水浸事故
由于電梯被水淹時,可能造成短路或觸電,除了要對水源進行控制及處理外,還要對電梯進行如下處置:
2.2.1 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停止運行,斷開總電源。
2.2.2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于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轎廂進水。
2.2.3 當底坑井道或機房進水很多,應立即停梯,斷開總電源開關,防止發生短路、觸電等事故。
2.2.4發生水浸時,應迅速切斷漏水源,設法使電器設備不進水或少進水。
2.2.5 對水浸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采用擦拭、熱風吹干、自然通風、更換管線等方法,確認水浸消除,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并經試驗運行無異常后,方可投入運行。對微機控制電梯,更需仔細檢查,以免燒毀電子板。
2.2.6在恢復電梯運行時,應確認無積水,無短路現象后,方可使用。對于那些急于使用的電梯,可采用烘干的辦法(如使用電吹風機),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短路的積水。
2.2.7電梯恢復運行后,詳細填寫水浸檢查報告,對水浸原因、處理方法、防范措施記錄清楚并存檔。
2.3 電梯剪切事故
2.3.1 首先斷開電梯主電源開關,以避免在救援過程中突然恢復供電而導致發生意外,同時報安全主任或部門主管,由安全主任或部門主管通知電梯維保公司。
2.3.2 有足夠的救援人員且先行救援不會導致受傷人員進一步傷害的情況下,可在電梯維保公司專業急救人員到來之前進行救援,否則應根據維保公司急救人員的指示進行前期救援準備工作并在維保公司急救人員到來后配合救援工作。
2.3.3 轎廂內人員或層站乘客在出入轎廂時被剪切
⑴ 如果可以通過打開電梯門直接救出乘客,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用層門鑰匙打開相應層門,救出被困乘客。
⑵ 如果不可以通過打開電梯門直接救出乘客,則相應人員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留守,相應人員進行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并且保持與留守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的人員通訊,一旦可以將受傷乘客救出,則停止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用層門開鎖鑰匙打開相應層門,救出被困乘客。
2.3.4 乘客或其他人員在非出入轎廂時被剪切(發生轎底或轎頂剪切)
⑴ 發生轎底剪切時,相應人員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留守,相應人員進行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使轎廂向上移動),并且保持與留守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的人員通訊,一旦可以將受傷乘客救出,則停止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
⑵ 發生轎頂剪切時,相應人員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留守,相應人員進行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使轎廂向下移動),并且保持與留守在受傷乘客所在樓層的人員通訊,一旦可以將受傷乘客救出,則停止盤車救援操作或緊急電動運行。
2.3.5 救出乘客后,根據電梯維保公司急救人員的指示進行下一步救援工作。
2.4 垂直電梯困人事故
運行中的電梯會因供電線路故障、限電、電梯設備老化等因素,致使乘客被困在轎廂內,乘客首先要及時報警。電梯的轎廂里通常都設有報警裝置,配有電話、對講機,或有攝像監控鏡頭。一旦受困,應及時使用。其次是在救援中要聽從維修人員的指揮,密切合作。如電梯為有操作人員,操作人員應對乘客說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鎮靜并與維修人員聯系;如無操作人員,維保人員應設法與轎廂內被困人員取得聯系,說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鎮靜。如事故因供電引起,對于短時停電有備用發電機的應及時啟用。因線路故障或因其它原因造成的長時間停電,應考慮采用盤車等適當的方式將乘客救出。
2.4.1 電梯停靠在樓層附近的處理方法
⑴ 到機房將電源開關斷開,防止電梯突然運行造成事故;
⑵ 在廳外用三角鑰匙將層門打開,將乘客從轎廂內放出。
2.4.2 電梯轎廂在兩層樓的中間或沖頂、蹲底時的應急處理方法
電梯運行中因供電中斷、電梯故障等原因而突然停駛,將乘客困在轎廂內時,維修管理人員應做好下列工作:
⑴ 若有司機操作,司機應使乘客鎮靜等待,勸阻乘客不要強行手扒轎門或企圖出入轎廂,并與維保人員或消防值班室管理人員取得聯系。
⑵ 維保人員到現場后,應了解轎廂被困人數及其健康狀況、轎廂內應急燈是否點亮、轎廂所停層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的開展。
⑶ 告知乘客盡量遠離轎門或已開啟的轎廂門口,不要倚靠廳、轎門,不要在轎廂內吸煙、打鬧,聽從操作人員指揮。
施救方法如下
方法一:施救人員在轎廂位置的上層將層門用鑰匙打開,進入轎頂,將電梯置于檢修運行狀態,以慢速運行方式將轎廂運行至就近樓層的平層位置,用鑰匙將門打開,讓乘客撤離。
方法二:盤車放人操作
⑴ 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員,盤車操作已經開始,請配合。
⑵ 盤車放人操作一般由兩人在機房進行。操作前必須先切斷總電源開關,一人用松閘板手打開制動器,另一人盤車。當將轎廂盤至最近層樓面時〈轎門地坎應不高于層門地坎600mm〉可停止盤車,使制動器復位。
⑶ 讓被困人員在轎廂內打開層門,或用鑰匙打開緊急門鎖,并協助被困人員離去。
⑷ 盤車時,應緩慢進行,尤其當轎廂輕載狀態下往上盤車時,應防止因對重側比轎廂重而造成溜車。當對無齒輪曳引機的高速電梯進行盤車時,應采用“漸進式”,一步步松動制動器,以防止電梯失控。
如事故時轎廂處于沖頂或蹲底的狀態時,宜采用上述方法二的盤車放人操作方式解救被困乘客。在電梯技術條件允許時,也可以在檢修狀態下,短接好相關安全回路,在機房控制柜處以檢修速度將轎廂運行至頂樓平層或底樓的平層位置,救出被困乘客后,使安全回路恢復正常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