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8發布 2009-08-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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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工業管道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工藝裝置、輔助裝置以及界區內公用工程所屬的工業管道(以下簡稱管道):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下同)的;
(二)公稱直徑(注1)大于25mm的;
(三)輸送介質為氣體、蒸汽、液化氣體、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液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