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8-02發布 1999-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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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規程給出了對風力發電場設備和運行人員的要求,規定了正常運行、維護的內容和方法及事故處理的原則和方法等。
本規程適用于并網風力發電機組(以下簡稱風電機組)組成的總容A在1000kW及以上的、單機容量為100kW 及以上定槳距或變槳距水平軸風電機組組成的風力發電場 (以下簡稱風電場) 。
垂直軸式風電機組組成的風電場或總容量在1O00kW以下的風電場可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