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06發布 2006-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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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燃煤發電廠濕式貯灰場采用灰渣筑壩技術進行貯體設計應遵循的原則及規范。
本標準即適用于水力除灰的山谷灰場灰壩設計,也適用于江、河、湖、海灘(涂)灰場(以下簡稱灘涂灰場)和平原灰場的灰堤設計。本標準不適用于甘式貯灰場的設計。
本標準條文中無特殊說明時,對于灰壩的規定,也適用于對灰堤的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