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24發布 2009-05-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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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港口各類碼頭的等級劃分,溢油應急設備的配備原則、配備數量和種類、配備基本要求以及管理要求等。
本標準適用于沿海、內河裝卸油品、散雜貨、集裝箱的碼頭、泊位和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單位(除裝卸油品的碼頭、泊裝卸站外,其余簡稱“其他碼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