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0發布 2006-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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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本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化學工業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規定》等文件制定。
1.0.2本規定的任務是促進化工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遵循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料、能源,防止廢氣、廢水、廢渣、噪聲以及放射性物質等的污染,保護生態環境良性循環,促進可持續發展。
1.0.3本規定適用于一切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和引進項目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和鄉鎮、街道、個體經營的化工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化工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