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10發布 2006-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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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使化工、石化建(構)筑物的結構設計符合現行規范,即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結構極限狀態的設計原則,滿足安全適用、經濟合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化工、石化建(構)筑物的結構設計,不適用于管架和獨立設備基礎上的荷載設計。
1.0.3 本規定遵照《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和《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的原則規定,是《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50009-2001)應用于化工、石化建(構)筑物時的補充和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