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0-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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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了統一化工固體原、燃料制備工程設計的內容級標準,進一步提高設計質量,加快設計進度,特制訂本規定。
1.0.2 本規定適用于加熱爐、熱風爐、鍋爐及其他窯、爐用固體燃料制備的工程設計;適用于以煤為原料的焦化廠,以煤或焦炭為原料的煤氣化廠固體原料制備的工程設計;適用于以煤、焦、生石灰、磷礦石、硫鐵礦、冰晶石、重晶石、鹽、純堿、鈦鐵礦等原料生產電石、黃磷、磷酸、磷銨、普鈣、重鈣、硫酸、鋇鹽、鈦白粉、立德粉等化工產品的工程設計;適用于以電石為原料生產乙炔、乙炔黑、聚氯乙烯等化工固體原料制備的工程設計。上述化工固體原、燃料制備工序包括物料的粒度分級(篩分)、塊狀物料的破碎、磨粉、濕物料的干燥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