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12-21發布 2001-06-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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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了提高脫脂工程施工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化工工程建設中的忌油機械、管道組成件及儀表等的脫脂。
1.0.3 機械、管道組成件及儀表燈等,應根據設計文件或下列規定,按本規范進行脫脂。
1 輸送、貯存的物料遇油脂等有機物可能發生燃燒或爆炸;
2 油脂等有機物能與輸送、貯存的物料相混合并能改變物料的使用性能;
3 油脂等有機物對催化劑的活性有影響;
4 油脂等有機物對產品純度有影響;
5 酸洗前需要進行脫脂預處理。
1.0.4 當設計對脫脂另有要求時,應按設計文件的規定執行。
1.0.5脫脂劑的貯存設施,應按國家現行標準《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GB 50160)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