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1發布 2009-01-01實行
[pdf格式]
1 總則
1.1 為了組織石油化工大型建設項目的工廠設計,確定工程設計標準、設計原則和技術條件,優化工廠總平面布置,優化公用工程系統的設計方案,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建設項目總工藝流程、總平面布置、總定員、總進度和總投資的控制目標,確保滿足環保、安全和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要求,協調并統一總體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特制訂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于三套及以上工藝裝置的新建大型石油化工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對有多套改、擴建的生產裝置、配套設施的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1.3 總體設計文件應根據批復的項目申請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編制。總體設計應在工藝生產技術路線已經基本確定、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批復或可行性研究批復之后開始,在各工藝包或等同工藝包設計文件完成后交付。如總體設計文件對批復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重大修改,應說明變化的理由和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