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08-14發布 1995-12-01實施[pdf格式]
總則
1.0.1本規定是在總結我國連鑄發展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即適用于新建的連鑄,亦適用于以建連鑄工程的技術改造。 1.0.2本規定主要用于指導今后的連鑄設計工作。設計單位生產廠和設備制造廠都要共同遵守并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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