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18 發布 2000-05-01實施[pdf格式]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選煤廠濃縮(澄清)設備工藝效果的平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選煤廠耙式濃縮機、沉淀塔、濃縮漏斗、伸錐濃縮機、水利旋流器等同類濃縮(澄清)設備工藝效果的平定.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標準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別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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