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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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礦用窄軌架線式工礦電機車(簡稱電機車)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礦用在軌架線式工礦電機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到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