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30發布 2007-07-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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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塵爆炸性鑒定的鑒定機構、人員、鑒定范圍、儀器設備、煤樣的采取與縮制、鑒定試樣及工業分析試樣的制備、巖石的采取與巖粉的制備、粉塵爆炸鑒定的試驗步驟及試驗結果的評定以及鑒定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大管狀煤塵爆炸性鑒定裝置對開采煤層和地質勘探煤層有無煤塵爆炸行=性的鑒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刊物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名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