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9發布 2009-01-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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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含伴生氡及其子體礦山)在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過程中對井下通風的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含伴生氡及其子體礦山)在安全評價、設計、建設和開采。亦適用于深凹露天采礦用地下井巷開拓的部分。
本標準不適用于放射性礦、煤礦、煤系硫鐵礦及其他與煤共生礦藏的開采。
本標準也不適用于石油、天然氣、礦泉水等液態或氣態礦藏的開采。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