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21發布 2004-12-01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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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第4-7章是強制性內容,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16351-1996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是在總結我國醫用鈷-60γ射束遠距治療的放射衛生防護與安全管理檢測工作經驗基礎上,引用或參考國際和我國有關標準制訂而成:
本標準的附錄A和附錄B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遼寧省衛生監督所、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文志、崔勇、石磊、張宏威、譚楓、畢志英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